最高法:能否针对强拆后清除建筑垃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将主体结构铲平以及将剩余部分进行清理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吗?
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徐先生共有四间房屋,区政府在2011年将四间房屋强制拆除,在2013年又将强拆后所剩的残余物清理产品。徐先生认为2013年实施的行为属于强拆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在2011年时就已经被强拆了,该房屋已经不具备生活居住条件,2013年再次铲平的行为未对徐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驳回徐先生的起诉。
徐先生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徐先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包含了若干的步骤。清理建筑垃圾只是其中一个步骤,这一步骤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核心步骤,清除建筑垃圾通常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新的损害,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提起诉讼的关键标准在于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如果前一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损害,在此之后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增添新的损害,就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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