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针对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在村集体内实行村民自治,但是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都不可以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合法财产权利。
如果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对某村民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那么该受害的村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又该以谁为被告呢?如果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王女士在几年前外嫁到其他村集体,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下来。在马上要征收时,村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决定,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这一决定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王女士针对村委会的这一强拆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而村委会则认为,其只是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应成为适格的被告。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村委会的行为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作出的,并非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因此不能针对村委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侵犯村民的财产权利,如果违反该规定的,可以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所以,本案中的原告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对村委会的监督职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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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能否针对强拆后清除建筑垃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将主体结构铲平以及将剩余部分进行清理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共有四间房屋,区政府在2011年将四间房屋强制拆除,在2013年又将强拆后所剩的残余物清理产品。徐先生认为2013年实施的行为属于强拆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2013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某某等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新春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新春街道办事处对新春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楼抗震性不足,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2016年12月23日,南岗区城乡建设局、新春街道办事处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并张贴,告知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12月26日,南岗
征收部门违法强拆房屋,经法院判决后,按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赔偿,一般是依据房屋被强拆时造成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
1、建立职代会(换届)。需要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来源、资格以及提案报告等进行审查。2、会代会之前的准备工作。要征集和提交提案、确定职代会议题、成立大会的筹备组等工作。3、会前要审议各项内容。要召开代表团联席会议,对报告和提案等会议材料进行审议,对职代会报告进行讨论。4、开始进行大会。这里边其实是三个会议,分别是预备会,主席团会和全体代表会,每项都有需要表决的内容。5、对职代会情况的落实。主
一、民法典的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法律先锋讲堂 正文▼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条文理解这是在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在跨国公路运输工具上发生的犯罪,可以参照上述关于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管辖规定办理。即有协定的,根据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由该运输工具最初进入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
村委会无权强拆。(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
上海违章建筑强拆标准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1、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
司法强拆不违法,暴力强拆违法。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
一、国家规定的强拆程序是怎样的关于强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是什么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3)、
农村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有哪些(一)调查取证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
政府的强拆需要的手续如下: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3、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一、没有程序的强拆是否违法1、(1)没有任何通知就强拆,是不合法的。(2)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3)拆迁须先行通本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强拆须进入司法程序后,依法按程序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您好 只能是一户一宅
简要案情:李先生在2000年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果园,合同约定用以种植果树,后因果树市场不好,经济效益不高,于是自行将果园土地建设成了厂房生产日常用品。2010年,当地土地监察部门以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建设为由向李先生发出了通知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李先生拒签该通知,2011年年初,土地监察大队在当地街道办的协助下将李先生的厂房进行了强拆,这次强拆由于没有事先通知,造成厂房内诸多设备的损坏,李先生决定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