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村民的房屋被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的《安置补偿细则》而强制拆除,要求镇政府依法责令村委会进行改正。镇政府认为该细则合法有效,区政府复议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答复,故《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关键词】征收拆迁,强制拆除,村民自治,安置补偿,行政诉讼
1 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村民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镇政府有责令村委会改正的法定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等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xxxxx行初xx号”。
2 基本案情
2.1 原告张某艳、张某系xx市xx区xxx镇前xx村村民,原告的房屋被前xx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的《安置补偿细则》而强制拆除。
2014年12月25日,原告张某艳、张某向被告xxx镇政府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xxx镇政府依法责令前xx村委会对《安置补偿细则》进行改正。
2.2 2015年2月15日,xxx镇政府作出《答复》,认为村民可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村民代表会通过的《安置补偿细则》合法有效。
2.3 原告张某艳、张某不服xxx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于2015年4月7日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6月1日,xx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xx镇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答复》。
2.4 基于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裁判结果
3.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答复应当具有一定的证据线索和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告xxx镇政府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答复,故被告xxx镇政府向原告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3.2 复议机关xx区政府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之下作出复议决定,亦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4 讨论
4.1 原告认为,原告房屋所在地是xxx镇定向安置房项目,原告的房屋是前xx村委会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的依据是《安置补偿细则》,因该细则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亦未赋予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强制的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内容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应责令改正。
4.2 被告认为,被告xxx镇政府辩称,2011年9月10日,xxx镇前xx村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安置补偿细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赋予镇政府直接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的权利,xxx镇政府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无法定职责。
被告xx区政府辩称,本机关从立案到作出复议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
4.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4 法院认为,被告xxx镇政府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
被告xx区政府作为xxx镇政府的上一级机关,具有针对xxx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4.5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
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2.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或撤销。
3.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
4.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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