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征收拆迁:采取虚列赔付款的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附属物补偿款

问题描述

征收拆迁:采取虚列赔付款的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附属物补偿款
1个回答

一、主体事实

被告人左某生于2010年1月起任x镇综治中心办事员(聘用人员)。2010年至2014年间,因原x新城西片区建设用地需要,原x市x区x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抽调乡政府、国土部门、x乡x村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x村境内部分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标准对相关农户进行补偿。

此期间,被告人左某生作为x乡政府工作人员,受乡政府指派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土地附属物调查工作,主要参与x村后杨、六支组的调查工作。

涉案人员黄某(另案处理),2007年至2015年间任x乡农村公路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调查组成员,主要参与x村小庄组的附属物调查工作。

二、事实证据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文件、干部基本信息采集表、x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x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左某生、黄某被受原x乡政府指派参加调查组的情况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办公会纪要、省、市政府关于涉案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委托拆迁协议书、调查通告;

房屋拆迁通告、房屋拆迁延期通告、市政府关于明确xx新城管辖范围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关于明确xx新城管辖范围的批复、xx新城管委会关于成立x新城富城路办事处的通知、委托拆迁协议、拆迁通告、调查表、调查小组名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左某生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三、贪污事实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左某生及黄某作为x市原x区x乡工作人员,参加政府成立的xx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调查小组。

被告人左某生请托及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虚列赔付款,共计贪污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共计247147元,本息合计247199.86元。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生在被监察委调查期间退缴犯罪所得17万元,在本院审理阶段退出犯罪所得共计77200元,已退清全部赃款。

四、贪污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左某生的庭前供述、证人黄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左某、王某丙、周某甲、王某丁、吴某、许某甲、周某乙、徐某、许某乙、高某、刘某、严某的证言,征地拆迁相关文件,伪造的表格,附属物调查登记表(汇总),赔付清册,反映拆迁补偿款来源、支付的书证,被告人领取补偿款的储蓄存单,扣押清单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意见

被告人左某生对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但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生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左某生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本院决定予以宣告缓刑。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左某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孳息247199.86元,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