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2013年10月,x火车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化工园区修建站前大道、外环路和三期还建房,需在陈某5楼镇征用部分土地,陈某5楼镇为此成立拆迁专班,时任x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陈某1(已判刑)和时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1(已判刑)是拆迁专班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x村的土地拆迁工作。
2014年2、3月的一天,陈某1找到被告人王某1,提出让x村给他几万元钱装修房屋,同时表示将在x村征地拆迁评估中为该村多争取拆迁补偿款,得到了王某1的同意。
在陈某1的帮助下,x村采取虚构拆迁户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
同年4、5月的一天,陈某1对王某1说家里装修缺钱,让x村给其6万元钱,王某1让陈某1直接找被告人吴某秋拿钱。同年5月7日,吴某秋按照王某1安排,从其保管的x村拆迁补偿资金中取出6万元交给了陈某1。
同年5、6月的一天,陈某1将自己伪造的一份金额为10.3788万元的《x村二组12户村民房屋拆迁实物漏项及增补到户表》交给王某1。
经吴某秋、陈某1、王某1三人商定,用此表冲销陈某1此前在吴某秋处拿走的6万元钱,余款用于发放四名村干部补助。之后,吴某秋、王某1各分得1万元,吴、王还向村干部叶某1、吴某1各发放“拆迁补助”1万元。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11月27日,陈某5楼镇财政所根据x村申请,拨付该村征地拆迁户面积差价、宅基地平整费及附着物补偿费总计100万元至被告人吴某秋保管的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用于存放x村集体资金农商行银行账户。
2014年11月27日,为获取银行利息,吴某秋擅自将该银行账户中的款项转款60万元至其农商行另一个人账户,并办理了人民币个人七天通知自动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利率(年)为4.2%。
同年12月18日,吴某秋将该定期存款业务60万元本金及利息559.41元全部转回至存放村集体资金的银行账户,559.41元利息未作收入归入村帐。
至2015年2月13日,该账户余额为348.85元,利息559.41元,吴某秋个人使用410元。
三、挪用资金罪
1.挪用村集体麻料购买预付金5万元。2014年上半年,x镇个体老板陈某2为从x村购买麻料,安排叶某3支付x村麻料预付金5万元,吴某秋按照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1的安排保管此款,并出具收条。
后吴某秋以其在2013年向x火车站开发区经济总公司开具收款青苗补偿费等41170元收据,事后未收到拨款,其个人出资41170元平库为由,将上述5万元预付金挪为己用,至今未还。
2.挪用村集体失地养老保险指标费44264元。2016年,x村集体会议决定,将该村一、二组被征用土地多余失地养老保险指标以3500元/个卖给该村三、四、五组年满70周岁的村民,但可根据村民家庭经济、年龄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收费,另免费安排指标给该村村组干部、六七组部分村民及其他年纪较大或为村集体作出贡献的村民。
该指标前后分两批下拨,2016年第一批指标下拨后,卖给村民指标费由村委会副主任叶某1负责收支和保管。2016年第二批指标下拨后,被告人吴某秋负责收取和保管卖给村民的指标费。
2016年至2018年,吴某秋共经手收取115000元,除经该村集体研究支出70736元外,余款44264元,吴某秋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还。
3.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补贴7425元。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并发放退耕还林补贴。x村共确定申报退耕还林面积30亩,并以一组村民王松林(已逝)、王柏先、王某9、八组村民吴某3(已逝)、吴某4(已逝)名义申报,拨付的补贴款由财政拨至上述5人银行账户后,由该村财务负责收取补贴款,归入村帐用于村集体支出。
2015年,吴某秋接手负责该村退耕还林事宜,并依照之前申报的人员名单继续申领退耕还林补贴。
2018年2月、2019年1月,财政分别拨付该村2017年退耕还林补贴3750元、2018年退耕还林补贴3750元后,吴某秋未将该7500元补贴做入村帐,并于2019年4月11日前持由其保管的上述5人名义的退耕还林补贴银行存折取现7425元,并将该7425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还。
四、庭审意见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秋是辅助作用的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某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吴某秋贪污赃款1万元,挪用公款后违法所得559.41元予以继续追缴。
责令被告人吴某秋向被害单位x区x镇x村民委员会退赔违法所得10.1689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在担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与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已判刑)、村委会会计陶某(已判刑)、村委会委员姜某(已判刑)、村民代表向某1(已判刑);以及时任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已判刑)等人共谋,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列补偿名单,骗取房屋补偿款等共计1387053.54元,被告人李某
计发方式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其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实行新工资制度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
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
王某文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5刑初263号案由:挪用资金罪裁判日期:2021年10月09日//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原采购部部长,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新城二路渤海锦绣城中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江某龙与卢某、范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卢某先后担任x市x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x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江某龙提供其子女、亲属江某甲、江某甲丽等7人的身份证及市民卡,骗取补偿款90.2341万元,另有9.47万元未支付。卢某分得赃款2万元,其余88.2341万元归被告人江某龙及其家人使用。二、具体事
一、主体事实被告人左某生于2010年1月起任x镇综治中心办事员(聘用人员)。2010年至2014年间,因原x新城西片区建设用地需要,原x市x区x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抽调乡政府、国土部门、x乡x村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x村境内部分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标准对相关农户进行补偿。此期间,被告人左某生作为x乡政府工作人员,受乡政府指派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土地附属物调查工作,主要参与x村后杨、六支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间接家属是什么意思呢?现在是依法办案,有这种事?
某村有200多户居民,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拆迁公告在3月份张贴,但是公示单上的时间是2月份。征收公告中提到给予原地安置,但是现在不给原地安置,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价格也是不合理的。
事业单位人员被判缓刑不会被开除,因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
法律分析: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三、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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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返还,但是是有特定的情形之下才可以。在要么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
有没有转账凭证留下,收款后有没有收据
你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准的
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人不同,补偿的对象不同,补偿金额不同。公房拆迁诉讼办法是需要需携身份证件、拆迁安置协议、起诉状等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一、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国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提醒您,公房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再予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而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重复处罚的行为一般也是违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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