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在担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与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已判刑)、村委会会计陶某(已判刑)、村委会委员姜某(已判刑)、村民代表向某1(已判刑);
以及时任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已判刑)等人共谋,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列补偿名单,骗取房屋补偿款等共计1387053.54元,被告人李某清个人实得459118.5元。
二、具体事实
1、2008年4月,在x村x80万吨乙烯项目核心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清与向某1(已判刑)共谋后,伙同张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房屋调查表图纸(实际测量的面积)及数据的手段;
虚增面积套取房屋补偿款和临时过渡费共计513975.04元。被告人李某清分得100000元。
2、2008年上半年,在x村x80万吨乙烯项目核心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清与陶某共谋,以陶某及其儿媳江某、弟媳揭某的名义虚构面积为112.2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93718.5元,该款项由被告人李某清个人所得。
3、2008年12月,在x村拆违误工费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清与赵某、陶某、姜某、向某1等人共谋后,由向某1提供其侄女向某2的身份信息,赵某造表,虚构违建房面积687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137400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清分得37400元。
4、2009年1月,在x村拆违误工费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清与赵某、陶某、姜某共谋后,由姜某和陶某提供向文华、李某、林某向某3、向某4等五人身份信息,虚构违建房面积2140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428000元。
被告人李某清分得128000元。
5、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以姜某儿子向某的名义虚构面积220平方米拆迁房屋一套,骗取拆迁补偿款113960元,该款项由姜某个人所得。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清因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在x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谈话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2、4笔事实。
2019年2月11日,x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2月14日对被告人李某清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李某清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清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459118.5元,扣押于本院。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个人所得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证据
x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清的户籍及主体身份材料;x市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的80万吨乙烯工程建设房屋拆除委托书、x80万吨乙烯核心区洪山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包干协议书、x80万吨乙烯及配套工程洪山区段防护区和市政房屋拆迁补偿包干协议书等;
x市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C52、C5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房屋调查表、x村拆违误工收集材料费用登记表及相关凭证,x农村商业银行80万吨乙烯工程资金管理专户对公银行账户流水账单以及同案犯赵某、向某1、姜某、陶某、张某、汪某、杨某的供述、证人向某2、向某3等人的证言。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其本人和他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贪污罪。
六、法院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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