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户住房及商业用房属于征收的区域,原、被告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腾空并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将房屋拆除。
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房屋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不得作为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确认违法,安置协议,法律效果
一.引言
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陆某某与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411行初3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0日,被告制定《x老集镇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办法》(x街〔2017〕57号文件),就x老集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域、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原告户住房及商业用房属于征收的区域。征收工作开展后,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就拆迁安置事宜进行了沟通、协商。
2018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腾空并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将房屋拆除。
其间,原告等人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房屋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不得作为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
2019年月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日拆除原告陆某某所有的座落于x镇X路25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1994年,原告一家搬到x街道买了第一套房子(店面与住房),随后五、六年间买了第二、第二套房子(商住且在同一幢房子内),在西集镇上居住二十多年。
2018年11月2日,原告家营业用房及住宅遭被告无证拆除。拆迁依据是被告的〔2017〕57号文件,此文件与《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符。
(二)答辩意见:为了加快x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出台了x街〔2017〕57号文件,对x老集镇的危房、基础设施落后的房屋进行综合改造,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及房屋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文件出台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到住户家、社区中宣传,包括原告等住户了解相应补偿安置政策后,自愿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
原告按约腾房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拆除房屋,并不存在违法拆除的情况;原、被告已经达成补偿安置方案。
(三)协议: 《房屋安置协议》载明,原告所有的座落于西××号,其中住宅92.74平方米,经原告选择后,被告同意提供位于东港北苑6幢101室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房屋为期房,住宅建筑面积138.3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13.95平方米,原告在2018年10月29日前腾空房屋,安置房屋于2020年7月31日前交付;
协议同时载明补偿和补助金额以及差价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等内容,并将安置房已挑房确认单、安置房费用结算表作为附件。
《货币补偿协议》载明,原告所有的座落于西××号,其中商业用房39.36平方米,按6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原告在2018年10月29日前腾空房屋。
【参考资料】
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2.征收拆迁:对补偿安置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提出合法性审查。
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4.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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