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2008年,“十天”高速征用x县x镇x村部分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09年底,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在协助x镇人民政府从事x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征地总面积减去应向农户兑付面积后尚有结余。
三人遂商谋以参与土地丈量、协调征地矛盾等工作比较辛苦为由,让陈某财在罗某富妻子肖某名下虚报水田1.25亩、林地1.08亩,在李某兰丈夫张某名下虚报旱平地1.32亩,在陈某财名下虚报旱平地1.36亩,约定征地补偿费兑付后将60%资金上交村集体账户,剩余资金由各自支配使用。
2010年1月14日,征地补偿款全部资金的60%兑付到账后,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将全部38215.2元上交x村集体。
此后,自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x镇财政所先后分三次将剩余征地补偿款30672.8元兑付,其中将13520.8元兑付至肖某账户、8448元兑付至张某账户、8704元兑付至陈某财账户,后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分别将钱款取出后全部用于各自家庭日常开支。
二、罗某富截留退耕还林、粮食及良种补贴资金的事实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富在协助x镇人民政府经手办理x村退耕还林、粮食及良种综合补贴工作过程中,将国家下拨兑付的部分补贴资金私自截留据为己有。
共计向被告人罗某富兑付退耕还林、粮食及良种补贴资金共计82457.51元,罗某富先后8次共向x村集体上交35333.6元,剩余47123.91元据为己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三、李某兰截留粮食及良种补贴资金的事实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兰在协助x镇人民政府经手办理x村粮食及良种补贴工作过程中,将国家下拨兑付的部分补贴资金私自截留据为己有。
以上,共计向被告人李某兰兑付粮食及良种补贴资金共计31262.92元,李某兰先后7次共向x村集体上交14445.63元,剩余16817.29元据为己有。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身为公务的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粮食、良种补贴的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补贴款。
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在提起公诉前及当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退缴的赃款系违法所得,应依法上缴国库。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某兰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陈某财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富向x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60644.71元,被告人李某兰向x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25265.29元,被告人陈某财向x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8704元,依法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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