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被告认为原告系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总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26.248万元)应归村集体所有。法院认为,第三人x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xx街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安置。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村民委员会,补偿款,五保户
一.引言
五保户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不应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属于个人财产。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2日,被告xx街道未经原告同意,与第三人x居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房屋补偿款(226.248万元)由第三人x居委会领取。
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2016年5月17日,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协议,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该协议。
原告仍不服,认为被告xx街道与第三人x居委会非法剥夺原告的安置权,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属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
遂于2018年8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综观《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仅是对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后,应由村负责按安置房最小套型予以安置,免收住房租金,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也并未规定五保户的房屋被征收后货币补偿部分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人x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xx街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安置。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原告是xx街道xx村(即现在x居委会)人。因xx市xx街道xx社区城中村改造工程要征用原告的房屋,被告xx街道与第三人x居委会为侵吞原告的226万元补偿费,于2015年8月22日以原告是五保户为借口,合伙伪造征收补偿协议,编号85,原告房屋于2015年11月18日被强制拆除,被告对原告拒不安置,原告被变相软禁在xx市康复医院与养老院,现投靠在福建省×村的侄女王美君家。
(二)被告认为,原告确系五保户。原告因无子无女,故无法定赡养人和生活来源。20多年来,xx居委会集体对其实施五保户供养至今,支付生活费从每月50元起至今每月850元,同时为其承担房屋修缮、保姆费用、住院看病、节日慰问等福利待遇,对其充分展示了人文关怀。
x居委会将其确定为五保户。《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基于此,该份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合法有效,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认为,五保供养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案庭审中,原告对其无子女及第三人x居委会从1995年起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该事实并无异议,但否认与第三人x居委会间存在五保供养关系。
现被告xx街道及第三人x居委会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五保供养关系。即使原告与第三人间确实存在五保供养关系,并无五保户不能自行处分个人财产、五保户的财产应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规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
1.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
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体现国家对婚嫁女 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4.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同,对拆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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