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位于x县x交界处的x段河道为一半月形弯道,由于长期河水冲刷,该弯道处因泥沙淤积,形成冲积河滩。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营、刘某锡对该地块进行填土用于种植和养鸡,被告人彭某进从中协调运泥车经过。
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进伙同同案人彭某模(另案处理,x县x民小组长,时任x大道南段扩建工程城南段征地组工作人员)约刘某营到彭某模的小店,彭某进称刘某营、刘某锡在x村x填土有村民反对,其房头大(即在宗族房头大,人员众多),可以帮助协调。
彭某模、彭某进、刘某营经商议同意如遇政府拆迁征地,四人各占一份,刘某营表示同意,并致电给被告人刘某锡,刘某锡亦表示同意。
2、2017年底,x大道南段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正式推进,需征收x县x的土地,刘某营、刘某锡以该地块是其经营使用为由向x县x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为非法获取该片土地的国家征地款,刘某营、刘某锡故意虚构该片土地权属为其所有。
彭某模以x村民小组长身份、彭某进以村民代表的身份,经协调将该地块的1300多平方米确定为刘某营名下,并于2018年3月16日在x县x花塘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协议,该1300多平方米可获得征地补偿款11.7万元及20%的留用地指标。
随后,x县x镇人民政府下拨的征地补偿款11.7万元被彭某模、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占有,20%的留用地指标尚未分配到村集体。
经x县国土资源局测量核查,上述地块中,622.16平方米地类属于河流水面,权属x县x委会农民集体所有;720.16平方米地类属于河流水面,权属国家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犯罪所得11.7万元。
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锡获得辩护律师陈咏的法律援助并听取了法律意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彭某进获得辩护律师蔡明惠的法律援助并听取了法律意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锡获得辩护律师叶少腾的法律援助并听取了法律意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彭某进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彭某进系从犯、初犯、归案后已经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不属于恶性犯罪,且被告人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
请求法庭考虑能够在量刑建议书的基础上给予缓刑的判处结果。
三、庭审意见
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退缴了犯罪所得11.7万元,本院给予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从犯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与同案人彭某模虽然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依法不应以主从犯区分。
四、法院判决
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彭某进、刘某营、刘某锡违法所得11.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事实2008年,“十天”高速征用x县x镇x村部分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09年底,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在协助x镇人民政府从事x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征地总面积减去应向农户兑付面积后尚有结余。三人遂商谋以参与土地丈量、协调征地矛盾等工作比较辛苦为由,让陈某财在罗某富妻子肖某名下虚报水田1.25亩、林地1.08亩,在李某兰丈夫张某名下虚报旱平地1.32亩,在陈某财名下虚报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如实提供有关施工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爆破作业进行报批。
一、主体事实被告人左某生于2010年1月起任x镇综治中心办事员(聘用人员)。2010年至2014年间,因原x新城西片区建设用地需要,原x市x区x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抽调乡政府、国土部门、x乡x村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x村境内部分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标准对相关农户进行补偿。此期间,被告人左某生作为x乡政府工作人员,受乡政府指派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土地附属物调查工作,主要参与x村后杨、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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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包行为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发生在被挂靠人订合同之前或者同时就行成借用的资质。挂靠人参与了招标过程,具有对建设工程的定价权。2、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转包即可能是将工程全部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名义承包整个工程。3、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会发生转包情况,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却不在具备再挂靠的基础。4、挂
【摘要】原告户住房及商业用房属于征收的区域,原、被告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腾空并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将房屋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房屋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不得作为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关键词
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至10月,杨某、唐某(已判刑)受x市(x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指派在x市x区x乡x村十组(x组)开展x区x北路配置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当时实际管理村民小组公章的村民被告人彭某长和分别任x村十组组长、出纳、会计职务的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均已判刑)四人代表村民小组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期间,被告人彭某长和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以配合拆迁工作占用自己大量时间为由多次向杨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在担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与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已判刑)、村委会会计陶某(已判刑)、村委会委员姜某(已判刑)、村民代表向某1(已判刑);以及时任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已判刑)等人共谋,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列补偿名单,骗取房屋补偿款等共计1387053.54元,被告人李某
一、贪污罪2013年10月,x火车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化工园区修建站前大道、外环路和三期还建房,需在陈某5楼镇征用部分土地,陈某5楼镇为此成立拆迁专班,时任x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陈某1(已判刑)和时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1(已判刑)是拆迁专班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x村的土地拆迁工作。2014年2、3月的一天,陈某1找到被告人王某1,提出让x村给他几万元钱装修房屋,同时表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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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贪污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武某与赵某法、朱某龙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朱某龙等人协助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等职务之便,合谋以他人名义虚构被拆迁户申报拆迁补偿款,共计骗取694660.96元:1、2012年,被告人武某与时任x县原x乡x村党总支书记、x县原经济开发区x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赵某法(已判决)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核实、拆迁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合谋以顾某甲名义虚构
并不是所有的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都是违法建筑,都应当被拆除。如果该建筑在建设时经村委会研究同意,镇政府曾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业农村部门亦曾作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且该建筑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那么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6月,孙先生与张先生、李先生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经村委会同意,张
拆了,自己的损失就由你自己承担了,不拆为上策,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合同外增项部分工程项要求对方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你对增项工程要拍照留下证据。2、质量要收完后,让对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3、编制工程增项结算书,报给对方,让对方签字收到4、如果对方对1、2、3项均不签字,那么就通过邮政快递发给对方(注意在快递单上要写上文件的名称、份数、收件人、联系方式等)5、对争议问题给对方打电话并录音
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办理
需要鉴定啊,我也不知道你的问题解决了没。才看到您的问题。
具体案由?受害人是伤残还是死亡?如果是伤残具体几级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还需提醒注意的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强制性条文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
所谓的工程立项,也就是经过各个方面的评估以后,对于某个工程项目进行立项,继而有条不紊地推动工程的发展。而工程立项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操作,那么,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几件事?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几件事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1、基本流程 2、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流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