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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使用权纠纷律师: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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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使用权纠纷律师: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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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2、其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3、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二、与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秋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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