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龙与卢某、范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卢某先后担任x市x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x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江某龙提供其子女、亲属江某甲、江某甲丽等7人的身份证及市民卡,骗取补偿款90.2341万元,另有9.47万元未支付。
卢某分得赃款2万元,其余88.2341万元归被告人江某龙及其家人使用。
二、具体事实
1、被告人江某龙伙同卢某、范某,以被告人江某龙儿子江某甲的名义,伪造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骗取13.48万元的x。
2、被告人江某龙伙同卢某、范某,以被告人江某龙女儿江某甲丽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59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8,协议时间2013年5月15日),由鲍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3、被告人江某龙伙同卢某、范某,以被告人江某龙儿媳吴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0.7955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91,协议时间2014年4月25日),由鲍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4、被告人江某龙伙同卢某合谋,以被告人江某龙妻子王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2818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1,协议时间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5、被告人江某龙与卢某合谋,以江某龙妻弟王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106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98,协议时间2013年6月20日),由鲍某伪造了致委托方函,卢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6、被告人江某龙与卢某合谋,以被告人江某龙母亲江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1.9808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6,协议时间2014年4月5日),由鲍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7、被告人江某龙伙同卢某、范某,以被告人江某龙妻弟媳宦某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47万元的x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2014年4月20日),后该笔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江某龙系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江某龙从宽处罚。
四、庭审意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某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某龙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多次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提供他人身份证及市民卡给卢某用于伪造补偿协议,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0万余元,其中88万余元归被告人江某龙及其家人使用,不宜认定被告人江某龙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江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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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有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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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一份是不合法的。一般征地补偿费协议需要三份。该协议由得到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保存两份,为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的委员会或者政府保留一份。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农民的利益。
您好,有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上承诺会给被拆迁人多少补偿款。然而当这些建筑物被拆除后,征收方(拆迁方)又说政策有变,这块土地暂时用不上了,所以也不必给付征收拆迁补偿款了。
1、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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