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已签补偿协议,尚未达成腾房协议,仍属违法拆迁!
基本案情:
王女士系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孙畈组村民。2016年3月1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集贤北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决定实施集贤北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程振珠所建房屋位于该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予以拆除。
拆迁通告发布后,十里铺乡政府对王女士户进行了调查摸底,王女士户在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孙畈组建有砖混结构房屋315.53平方米,王女士前夫对农村房屋丈量表予以书面确认。
王女士所在户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王女士1人、王女士独生子女2人。2016年9月21日,程振珠户与十里铺乡政府签订了《安庆市集体土地上集贤北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书》。
2017年4月28日,十里铺乡政府拆除王女士的房屋。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6年,十里铺乡政府因棚户区改造,对集贤北路十里铺区房屋合法性进行清查,认为王女士未按该户建房许可证规定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王女士与十里铺乡政府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安庆市集体土地上集贤北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王女士辩称协议上非本人真实意愿签字但未提供反驳性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一直未履行协议,也未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
十里铺乡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现王女士要求确认十里铺乡政府对其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及予以行政赔偿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28日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上诉人王女士房屋位于集贤北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其虽与被上诉人十里铺乡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王女士之间未达成房屋腾空交付协议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8日自行将上诉人的上述房屋予以拆除,属于强制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县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乡人民政府拆除王女士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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