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获得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有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的。
当被拆迁方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那么,当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被拆迁方针对该补偿协议起诉的时候,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来具体分析。
乔某是西安市鄠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2018年12月1日,因为道路拓宽项目,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会发出房屋拆迁通告,乔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8年12月28日,乔某与沣京管委会结算了搬迁安置费用共计107万余元,同日,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140㎡住宅1套。
2019年1月2日,乔某向沣京管委会移交房屋,领取了房屋安置卡及搬迁安置补偿费用。2019年5月16日,乔某诉至法院,认为签订协议时收到胁迫,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
乔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乔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沣京管委会系鄠邑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该管委会与乔某签订了被诉搬迁安置协议,应由设立机关鄠邑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被诉搬迁安置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情形。驳回了乔某的再审申请。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管委会作为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诉讼解决的时候,应当以设立管委会的区政府作为被告。
此外,值得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在实践中,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再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说,被拆迁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签字,一旦签了字,可不要头脑一热,匆忙签了字。
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履行怎么办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1、签了协议手里有原件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遇到此种情形,即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法院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2、签了协议手里没有原件的,如果手里只有复印件或者甚至没有任何协议,有可能进不了法院的大门,即
一、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1、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认定无效。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偿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省高院: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该以谁为被告呢?宅基地是由村委会下发给村民的。村民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就必须要向村委会申请,如果村委会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审批手续。如果村委会决定要收回宅基地,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那就是向上级机关报批。如果上级机关也核准了村委会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那么村民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崔先生的宅基地使用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
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乱,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
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评估是确定房屋以土地价值的一个重要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该以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提起诉讼呢?沈律师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负责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办法评估了李先生的房屋后,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李先生对该征收
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 一、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N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L分行、LI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裁判要点: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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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4198号裁判观点归纳:针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对一审判项不服的,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法院将认定视为认可一审判决。该方当事人不服并以此申请再审的,将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亚公司、建工总承包公司在《陆川县欧亚铭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延误一天,按欠款额向承
最高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口迁入,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沈律师在之前的案例中给朋友们分析过,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本村集体的房屋。如果先购买了本村集体的房屋,然后又将户口也迁入到了村集体内,在村集体内生产生活,此时如
你好,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就是给钱;产权置换可以是等价值的新建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是等面积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是前两者补偿方法的结合。建议可以找律师详谈。
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对于大部分情况,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不过因为拆迁涉及的领域关系非常复杂,各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反悔;没有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可以认该协议是可撤销;签订协议中存在严重漏洞、不合理或欺骗等,在另一方违背真实用意下签订的可撤销;拆迁中在房屋评估环节存在违法或者评估严重不合理的,被
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通常不宜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角度看,不宜认定该协议无效;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合同性角度看,也不宜轻易认定该协议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未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只是就包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内的征地程序作出了规定,加之确认征地行为或协议无效,通常情况下反而会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更大损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一、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1、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一般仍属于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交房前,对于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政府机关无权直接行使国家强制力拆除房屋。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