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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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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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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获得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有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的。

当被拆迁方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那么,当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被拆迁方针对该补偿协议起诉的时候,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来具体分析。

    乔某是西安市鄠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2018年12月1日,因为道路拓宽项目,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会发出房屋拆迁通告,乔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8年12月28日,乔某与沣京管委会结算了搬迁安置费用共计107万余元,同日,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140㎡住宅1套。

2019年1月2日,乔某向沣京管委会移交房屋,领取了房屋安置卡及搬迁安置补偿费用。2019年5月16日,乔某诉至法院,认为签订协议时收到胁迫,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

乔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乔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沣京管委会系鄠邑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该管委会与乔某签订了被诉搬迁安置协议,应由设立机关鄠邑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被诉搬迁安置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情形。驳回了乔某的再审申请。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管委会作为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诉讼解决的时候,应当以设立管委会的区政府作为被告。

此外,值得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在实践中,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再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说,被拆迁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签字,一旦签了字,可不要头脑一热,匆忙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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