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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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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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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

评估是确定房屋以土地价值的一个重要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该以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提起诉讼呢?

沈律师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负责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办法评估了李先生的房屋后,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但是李先生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其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其认为评估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重新评估。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复核评估、重新鉴定的问题。

李先生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后就行使异议权,要求复核评估。但是李先生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一直拖到提起诉讼才要求复核报告,这是李先生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当。人民法院还对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了审查,发现并没有违法之处,最终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如果对评估报告或者是鉴定报告不服,一定要按照报告上所指出的提出异议的时间来表明自己的反对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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