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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提起上诉一方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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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提起上诉一方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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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4198号

裁判观点归纳:针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对一审判项不服的,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法院将认定视为认可一审判决。

该方当事人不服并以此申请再审的,将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亚公司、建工总承包公司在《陆川县欧亚铭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延误一天,按欠款额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千分之四(4‰)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止,但最高不超过工程总价的2%”。

而欧亚公司在二审期间曾提出依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2%的主张,但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欧亚公司自称经济困难未予上诉,但其在一、二审阶段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等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后,欧亚公司未提出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亦不属于漏判。

 

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查的是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所以,作为一审的当事人,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一定要在上诉期内详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并决定是否上诉,对于判决错误事项一定要通过提交上诉状明确提出,否则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将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除非该事实或法律与对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相关联。

未提出上诉通常会被法院认定认可一审判决,想通过再审程序再次纠正将基本不会得到支持。上诉是权利,请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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