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4198号
裁判观点归纳:针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对一审判项不服的,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法院将认定视为认可一审判决。
该方当事人不服并以此申请再审的,将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亚公司、建工总承包公司在《陆川县欧亚铭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延误一天,按欠款额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千分之四(4‰)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止,但最高不超过工程总价的2%”。
而欧亚公司在二审期间曾提出依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2%的主张,但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欧亚公司自称经济困难未予上诉,但其在一、二审阶段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等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后,欧亚公司未提出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亦不属于漏判。
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查的是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所以,作为一审的当事人,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一定要在上诉期内详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并决定是否上诉,对于判决错误事项一定要通过提交上诉状明确提出,否则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将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除非该事实或法律与对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相关联。
未提出上诉通常会被法院认定认可一审判决,想通过再审程序再次纠正将基本不会得到支持。上诉是权利,请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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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N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L分行、LI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裁判要点: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
裁判要旨:1.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2.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的情形下,二审判
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这些房屋需要由有权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如属于违建则没有补偿,有的地区也会适当补偿,不属于违建则可以和合法建筑同样进行补偿。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那在行政赔偿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
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最高法:翻建房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该怎么补偿?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时说的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并不是听到拆迁风声才进行的,有的是因为人口过多,不进行加扩建,满足不了生活需求,有的是因为农民家庭条件变好了,想着也要改善一些居住环境。但农村地区有的就没有办理过相关产权文件,有的即便办理了,都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办理的,而大多数农民也不知道建房需要审批,就直接翻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口迁入,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沈律师在之前的案例中给朋友们分析过,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本村集体的房屋。如果先购买了本村集体的房屋,然后又将户口也迁入到了村集体内,在村集体内生产生活,此时如
来源:最高法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判决日期:2021年12月17日。裁判要点: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而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查封争议商品房前,该商品房所属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该工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与购房人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购房人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购房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并无不当,对方当事人关于购房人违法占有使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5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
裁判要旨:依据原《民诉法》第146条(即现《民诉法》第149条)的规定,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其可委托或更换新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当事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当事人应按时到庭,拒
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获得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有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的。当被拆迁方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或者
最高法:老百姓自己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后能提起诉讼吗?当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信访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征收人作出息诉罢访的承诺。那么针对这一承诺,老百姓还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与征收部门也协商好了,通过房屋置换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但是。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
来源 | 行政法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
来源: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补偿过程中,除了一些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主动提起一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比如说,针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或者是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那提起行政履责程序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呢?最高法:行政履责程序提起的法定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07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
当事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按照其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上诉人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通知书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据此,本案应依法按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