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
2.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的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承包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沈培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再审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至汉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将导致安徽三建公司原有的2800万元法定工程价款优先权转化为所谓的票据追索权利,丧失既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
(二)在工程决算前,东至汉唐公司已拒绝承兑四张汇票,安徽三建公司可以选择原因债权(工程款请求权)或票据债权(汇票付款请求权)主张权利,二审判决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认定东至汉唐公司已按约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
(三)东至汉唐公司签发的汇票无法承兑,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安徽三建公司应在全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东至汉唐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仅仅依据转账备注“工程款”,将该三笔转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
(五)水电费用已在结算中处理,一、二审法院判决将197157.4元水电费用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违背客观事实。
东至汉唐公司提交意见称,安徽三建公司已将案涉2800万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亦获得由东至汉唐公司承担利息为代价所得贴现款项,应视为东至汉唐公司已经完成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安徽三建公司清偿案涉汇票贴现融资款后,已经与东至汉唐公司就该债务清偿签订《还款计划书》,双方实际认可工程款已经支付,东至汉唐公司依约仅负有就安徽三建公司代为清偿贴现融资款的还款义务,而非工程款支付义务。
该法律关系可由安徽三建公司另案主张。案涉218.8万元系工程款,安徽三建公司所谓支付利息款没有事实依据。东至汉唐公司已经代缴水电费,双方并未就此进行结算,东至汉唐公司有权行使抵销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综上,请求驳回安徽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东至汉唐公司向安徽三建公司出具四张共计2800万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但四张汇票到期后,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兑付。
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明确“由于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期承兑”,截至目前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偿还此款项,因此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800万款项。
东至汉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是基于双方之间《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因利息的支付就认定280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守法知法
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
公众号另,关于安徽三建公司就该2800万元工程款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再审时需要做出认定。就双方争议的已经支付的三笔款项的性质,其中122.8万元,安徽三建公司提交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对此,需要在再审时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查明。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于 蒙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小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票据市场地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商业汇票具有提高资金流通速率、缓解资金运转情况等优点,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坏账风险。在当今市场中,企业之间货物买卖、工程建设、融资借贷等合作关系,利用商业汇票进行支付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汇票无法兑付而提起票据诉讼的案件,尤其体现在基础合作合同为建设工程的情形中。那么在上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裁判要旨:依据原《民诉法》第146条(即现《民诉法》第149条)的规定,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其可委托或更换新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当事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当事人应按时到庭,拒
最高法: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来源丨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
问:请简单介绍商业承兑汇票从开具到兑付的整体流程。 答:(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担责的14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
最高法 :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管辖问题的6个裁判要旨作者 | 李燚律师 南京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声明:本公号专业分享转载来自:最高院、各院校教授、各地方法院、大咖律师等实务文章及指导性裁判案例,帮助各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疑难问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平台。欢迎大家转发!版权归原作者,本号保持中立,严禁本号所发的文章作为其他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有误及侵权请后台留言则
楼先森 京盛凯 2023-04-11 08:01 发表于河南来源 | 法务常识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停工,因此造成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证明停工损失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该损失 。 裁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瑞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
最高法:强奸幼女仍应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财产变卖适用情形,意见要点如下: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1)在价款可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申请以合理价格自行变卖查封财产。(2)经债权人同意或变卖款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申请直接变卖
转自:律脉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到期后以房抵债的操作比较常见,但如何操作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更规范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关注和研究,也更需要经验。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
最高法:对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获得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有管委会作为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的。当被拆迁方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或者
最高法审委会: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裁判要旨: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
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出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确认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实践中,在征收国有土地的时候,有的征收方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会给予补偿,但是以划拨方式
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