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按照其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上诉人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被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通知书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
据此,本案应依法按当事人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16层、1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储小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审被告:李佳蔓,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按照该公司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32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由于邮政部门多次投递未能送达,通知书于2020年6月10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因此,该案通知书已视为向上诉人送达。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李惠清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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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即应视为送达成功。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2.因被告违约产生纠纷,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系维权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损失,只要收费标准符合规定,且双方合同中对于律师费承担有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3.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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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每个行政程序都有不同的作用,但是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例如很多老百姓将信访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提起信访,但其实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而且还可能耽误起诉期限,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类似案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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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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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可以免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