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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市场价可推翻不平衡报价的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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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市场价可推翻不平衡报价的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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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法民申3915号

裁判观点归纳:经法院调查对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承包商主张的不平衡报价法不被采纳。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02,462.97元。

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合价12,307,872.71元。

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询四方公司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

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六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六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

律师提醒:实践中,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比发包人更清楚工程量实际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承包商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存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在诉讼中,发包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法院通过调查核实或委托鉴定单位确定存在中标单价严重高于市场价格的,法院很可能将中标价推翻,以市场价格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中法院就认为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从而将承包商中建六局的不平衡报价推翻。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院在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而超出清单内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作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是手段,但要适可而止,仅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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