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规定。
条文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此条规定突破了对传统纸质笔录的限定,涉及庭审记录方式的变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其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1、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2016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案件2305万件,同比增加18%。
所受理的案件80%集中在基层法院,其中90%又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70%左右,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
同时,这些案件的审理效果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审判质效。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般都不太愿意在庭审结束后再耗费时间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
为此,《若干规定》将可以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若干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提出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尊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严格适用条件,切实维护庭审的客观性,第八条规定了“经当事人同意的”限定条件,即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作为保障性条款,更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吸收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2014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印发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方案》,对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进行规划和操作指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浙江全省法院参与了改革试点工作。
从改革试点效果看,上述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了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4、吸收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2014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印发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方案》,对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进行规划和操作指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浙江全省法院参与了改革试点工作。
从改革试点效果看,上述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了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改革符合诉讼法原则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上述诉讼法规定与《若干规定》本条内容的协调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1、从属性和作用来看,庭审录音录像具有独特优势。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实践中,一般书记员记录的准确率在60%左右,诉讼法规定对笔录进行“阅读”“签字”等,实际上是通过诉讼参与人“自认”来弥补书记员记录笔录内容的误差和缺陷,即从形式上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
随着信息技术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庭审记录的手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最初的纯粹的书记员手工纸质记录到电脑录入记录再到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人工记录。
这些不同记录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记录载体的变化。从发展的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新的记录手段更加快捷、简便、高效,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符合诉讼法关于笔录规定的法律精神。诉讼法关于笔录的规定被置于一审普通程序当中,而在简易程序中没有专门性的规定。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和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在尊重和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并不违背法律精神。
为此,《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限定适用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不适用于普通程序,与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3、庭审录录像具备监督庭审活动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情况下,书记员在法庭上除了完成法庭记录工作外,作为庭审活动的参与者同时发挥着独立见证庭审过程的作用。
庭审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点更能够使其具有见证庭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和监督程序正当性的效能。下一步,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后,书记员在庭审中的其他辅助作用,比如,传递证据、协助调解、维持法庭秩序等功能作用也将进一步分解、明晰,审判团队的整体运行状态将得到大大的提升。
4、有效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合法性,是对司法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有价值的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文本化,既能鼓励和激发各级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相关要求,又能弥补现行法律对于此项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等方面的不足,还能够促进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从而将法官和当事人从传统的、效率相对低下的司法运作模式中解脱出来,大大解放司法生产力,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符合国际常例
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均有类似的做法,可以说,此举是符合审判规律和未来司法发展趋势的。美国自1999年开始,经过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成为法庭正式诉讼记录的一部分。
在美国,小额诉讼“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须法庭记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废除庭审书面记录,转变为全面采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数码录音成为正式的法庭记录。
香港高等法院的数码录音系统通过法庭内设的五组音频信道,中央控制室可以清楚地记录法官、律师、被告人、证人、书记员等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需要时可以随时重播。
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以及减低存储(视频资料存储需要的空间大)成本的考虑,香港法院只要求保存庭审录音,庭审录像发挥监控作用,在处置藐视法庭行为时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设置一名驻庭书记员进行庭审的框架记录,框架记录主要包括开庭、结束时间以及庭审阶段转换的时间节点等,同时设置一名法庭辅助人员负责传唤证人、传唤证据等事项。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情况也差不多,澳门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法庭录音及录像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庭审中口头声明的记录必须通过录音或视听录音录制作出,仅在无该等设备可使用时,方可使用其他方法。
四、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具有充分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利用现代技术服务审判的有效手段。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全国已经建成2.4万个科技法庭。
浙江、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字化法庭达到了lOOq00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对今后五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未来五年,按需建设科技法庭,满足每庭必录”。
与此同时,随着对数字化法庭功能的开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安徽、江苏、浙江等省部分法院在数字化法庭引入语音识别技术,在庭审中使用语音文字转换系统,实现了将庭审录音录像直接转换成文本文档。
实践中,这项技术运用在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的识别转换准确率可以达到90%以上。随着技术细节的不断磨合和逐步完善,其将对庭审记录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模式是:庭审录音录像一语音文字转换成文字一文本文档。
这一新技术与庭审录音录像的配套应用成熟后将会完全消除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的法律障碍。在这次《若干规定》修订中,我们考虑到既立足现实,又兼顾前瞻性,采取分步走的计划,第八条规定仅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适用替代性记录,等未来几年技术成熟后,可以在其他案件中全面推开使用。
下一步,庭审录音录像故障的及时发现、快速排除以及替代性补救,以及音视频快速检索等技术的积’极研发和改造升级,均将为庭审录音录像技术在记录庭审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提供便利。
五、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多数由人民法庭审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为基层普通老百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各方诉讼参与者多使用地方话,口音浓重、不易辨别,书记员记录准确率较低,法庭记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常被质疑,特别是涉及庭审笔录的修改时经常发生争议,影响司法公信力。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记录一方面可以省去阅读审核笔录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诉讼双方因对笔录记载内容认识不同引发的争议。
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原汁原味地反映其陈述或辩解的录音录像,其更加符合中国老百姓的诉讼习惯。总之,庭审录音录像能够复原庭审过程,更能真实全面反映和有效监督庭审活动,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这既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司法传统,也有利于提升法院和司法公信力。
六、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记载,是庭审方式改革的组成部分。
审判法庭开展诉讼活动,事实证据调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就是庭审过程完整的、准确的再现,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好载体。
从调研浙江各级法院的实践探索情况来看,由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后,审判长更加专注于查明事实、辨明证据,厘清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致力于举证质证,而不会因担心审判长是否听清自己的发言、书记员是否记录核心观点而担忧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诉讼各方在法庭上的关注点集中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上,直接言词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庭审节奏加快、流程顺畅,庭审效率提高,审判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事人的满意度提高。
这表明了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核心记载,必将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实践问题及应对
审判实践中,此条规定的适用,具体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方言的处理。由于参与诉讼的主体来源地和素质差别较大,不可能要求其在庭审中统一使用普通话,尤其是基层法院参与诉讼的普通群众多数讲地方方言,晦涩难懂,浏览庭审录音录像尤其是将庭审录音录像转换成誊本时不好识别方言的准确含义。
二是关于庭审活动基础记录的处理。庭审录音录像虽然对庭审活动记录“一气呵成”,但若不经过对录制内容加工整理,很可能方言土语夹杂,内容散乱,录音录像本身或由其转换形成的文本往往是“庭审活动流水账”,表述内容容易形成争议,也不方便使用或誊录成固定文本。
三是关于检索的问题。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回放庭审录音录像花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结案效率降低。四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与纸质版法庭笔录的安全性比较。
有人认为,纸质笔录的保存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较低,因此,纸质笔录保存的安全性高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五是关于不真实、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的处理。
录制过程中的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可能造成庭审无效,甚至需要重新开庭等。
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并成为庭审记,录的重要方式,无疑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法院的各项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尤其是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庭审方式。面对新的庭审记录方式和标准要求,法官应当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庭审方式和记录方式的同步改革,在开庭中应当把握好庭审的节奏,调整主持庭审的方式。
比如,围绕着录音录像录制,注意提醒诉讼参与人对准话筒发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陈述,及时要求当事人重复表述不清的内容,及时总结、归纳并确认争议焦点,等等。
二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撰写文书的方式。以往,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下,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往往随时翻阅纸质法庭笔录甚至直接粘贴其电子版。
纸质版的法庭笔录容易固定、便于使用,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有一定的帮助。在新的审理模式下,尤其是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庭宣判率高。
司法实践中,常常配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比如,令状式、要式裁判文书),操作简单。加之,这类案件庭审时间较短,录音录像数据量不大,通过回放查找,庭审相关内容的压力不大,即使法官没有当庭形成心证,而是事后回放庭审录音录像,鉴于庭审录音录像与庭审现场高度的一致性,相比事后查阅庭审笔录而言更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更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进行必要的庭审录音录像的誊录。为了进一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全面满足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需要,对于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依法誊录”以及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有些法院的做法: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制作录音录像转换文本或誊本随卷移送。
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解决,从而不增加法官或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在安装使用智能语音文字转换系统的法院,这项工作还可以使用该系统当庭同步解决。
四是做好相应的配套技术的保障。司法改革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在《若干规定》关于庭审记录改革中的推进落实中得以全面体现,这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深度挖掘的过程。
具体操作中,技术人员应当在每次开庭前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并全程监控庭审录制过程,随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若干规定》第八条与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需要配套应用,重点是对“其他措施”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研究和细化。
实践中,为了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在完善软、硬件配备和管理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提前检查设备、录制过程监控、提供不间断电源、固定和移动双设备同步录制等方式,杜绝录制过程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采取保证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的措施。电子数据的存储需要严格标准和安全可靠的方法和途径。实践表明,技术的不断进步将增加数据的安全性,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庭审录音录像的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低于纸质笔录。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异地备份存储中心,实现数据安全的双保险。庭审录音录像早已作为电子诉讼档案的组成部现安全和有效使用。
分实现了常态化存储和管理,数据安全性执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可以实现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诉讼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这个方面上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规定,故大家一定要遵守收,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大家可以咨询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吴定兴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2021) 最高法民申3915号裁判观点归纳:经法院调查对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承包商主张的不平衡报价法不被采纳。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
案例索引:湖北SF药业等申诉案【(2021)最高法执监12号】 裁判要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审理再审案件的庭审程序,法院对哪些申诉应重新审判一、审理再审案件的庭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还应遵守以下程序:1、开庭。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开庭审理前,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和书
最高法: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来源丨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规则一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规则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一种
最高法:认定危房的程序和标准房屋的安全不仅关系着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社会上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政府有义务对危房进行改造或者拆除,但是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强拆。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就是涉及到危房的处理问题,那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某市一小区始建于1994年,但是在2000年时停工,因该楼房重复抵押等情况,大部分购房户无法入住,形成烂尾楼。
最高法: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吗?需要履行什么审批程序?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机关。但,一些 被征收人遇到由村委会通过收回宅基地的方式进行的拆迁项目,这个符合法律规定吗?最高法: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吗?需要履行什么审批程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
一、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1、审理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二、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