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危房的程序和标准
房屋的安全不仅关系着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社会上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政府有义务对危房进行改造或者拆除,但是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强拆。
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介绍的案例中就是涉及到危房的处理问题,那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
某市一小区始建于1994年,但是在2000年时停工,因该楼房重复抵押等情况,大部分购房户无法入住,形成烂尾楼。2014年,该市区政府委派街道办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申请对该小区进行鉴定后得出的安全鉴定报告。
综合评价为危房,必须立即采取解危加固措施或拆除。之后区政府向该小区的权利人共88人征求意见,其中83%的人同意进行回迁以及退房。
区政府成立了危楼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将危房通知书张贴,也进行了听证会,发布通告,告知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并且也表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
最终在2015年8月时对该小区进行了拆除行为。但是这其中的某一住户陈某在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为其安置住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经过省人大批准,该条例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该小区所有的购房户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经过鉴定,该房屋确实属于危房。并且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明确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该小区已经没有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在拆除之前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同时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应该配合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迁出该小区。
陈先生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是其指出,该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已经建成并且交付使用的房屋,一审法院适用该规定有失妥当。
同时,二审法院还重点回应了关于回迁安置的问题。法院认为,陈先生可以向市政府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先生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陈先生已经被划分为拟回迁安置人员,所以其不能再请求对自己进行安置,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认定危房的程序和标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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