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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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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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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每个行政程序都有不同的作用,但是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例如很多老百姓将信访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提起信访,但其实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而且还可能耽误起诉期限,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类似案例。

    金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金先生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也因为超过了起诉期限而未被受理。

但是金先生还是想要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于是向行政机关提起信访,在信访过程中,金先生又向行政机关递交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附属设施修复至原状,并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并未答复。

于是金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先生的房屋于2010年被强拆,在首次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就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未被受理,时隔七年,金先生又通过这种方式提起诉讼,依然不能被受理。

同时,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金先生在信访过程中申请履职,行政机关对此如何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还是未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信访中提出的履职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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