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信访中申请履责,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
每个行政程序都有不同的作用,但是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例如很多老百姓将信访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提起信访,但其实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而且还可能耽误起诉期限,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类似案例。
金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金先生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也因为超过了起诉期限而未被受理。
但是金先生还是想要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于是向行政机关提起信访,在信访过程中,金先生又向行政机关递交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附属设施修复至原状,并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并未答复。
于是金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先生的房屋于2010年被强拆,在首次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就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未被受理,时隔七年,金先生又通过这种方式提起诉讼,依然不能被受理。
同时,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金先生在信访过程中申请履职,行政机关对此如何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还是未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是否答复信访中提出的履职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为您整理解答。裁判规则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按照其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上诉人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通知书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据此,本案应依法按当事
最高法: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还享受村民待遇吗?在实践中很多,农村人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内工作,将户口迁到城内,但是在其退休之后,又想要回到农村继续生活,并且农村也依然为其保留了宅基地,那么将户口迁回之后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刘先生原为某村村民,在1966年时参加工作,离开了该村集体,也将户口迁出,并且一直居住在城内,在2006年时退休,2008年时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
最高法: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夏某芝,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国,男,汉族,系夏某芝丈夫。 再审申请人夏某芝因起诉唐山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原唐山市棉纺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某芝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原系国企唐
最高法审委会: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裁判要旨: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起担任某医院副主任医师,2016年11月起担任该院脊柱外科科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使用x公司代理的双极射频手术刀头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郭某某给付的贿赂款共计60万元。当日在x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期间写下亲笔供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给医疗小组成员发放劳务费、学术科
刚刚,最高法新公布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16 22:27 发表于山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法释〔2022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这些房屋需要由有权部门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如属于违建则没有补偿,有的地区也会适当补偿,不属于违建则可以和合法建筑同样进行补偿。最高法:未办理审批规划手续的房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那在行政赔偿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2021)最高法民申4198号裁判观点归纳:针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对一审判项不服的,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法院将认定视为认可一审判决。该方当事人不服并以此申请再审的,将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亚公司、建工总承包公司在《陆川县欧亚铭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延误一天,按欠款额向承
最高法:生效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不构成“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院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M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A公司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 一、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
最高法: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要点】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据此,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