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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拆除原告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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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拆除原告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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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清系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店村村民。1996年9月28日,x县土地矿产管理局作出长土补字(1996)16号“关于x店镇部分个体户补办使用土地的批复”。

该批复载明,经研究批准:x店镇x店村孙某清建商品楼,使用该村非耕地300㎡。2002年9月20日,x县x店镇x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其内容为:

我村位于x店镇x国道西侧,1995年220国道进行拓宽改造,征用拆迁我村孙某清十二户住宅,为妥善安置这批拆迁户,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在x村x国道西侧,占用耕地3600平方米由拆迁户自建房屋,并经县规划定点,并已办土地手续,经审查符合村镇规划。

但商品楼建成后一直未取得房产证。

2018年3月8日, x街道办事处负责x、小刘村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工作。同年3月16日x经济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x区x街道x、小刘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收到过被告下发的补偿文件。

2019年11月14日被告x街道及x市x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向本案原告下达《通知》,“你(单位)在x街道办事处x西路x段路西建设的房屋……必须予以拆除。

请你(单位)三日内进行拆除。同年12月26日x铁路运输法院该院作出(2019)鲁7101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上述《通知》行为。

2020年4月24日,原告涉案房屋被被告拆除。同年6月23日被告x街道向x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情况说明,自述系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同年8月6日市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20]244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现原告以x街道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4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x西路x街商品楼的行为违法。

二、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系x区x办事处x街商品楼的所有权人。1996年x县土地矿产管理局给办理了用地批复,之后x村两委出具证明称建设行为经审查符合村镇规划。

原告及家人长期在此居住并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8月,x经济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欲征收该沿街楼(共批复12户)。

2020年4月20日x店村村民委员会又作出《通知》称此次征地系x国际智造科创谷项目征地。

因补偿价格过低且刻意减少认定的安置面积,被认定安置面积只有量房时确认面积的1/3左右,此作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2020年4月24日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上述商品楼,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被确认为违法。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证据

1、长土补字(1996)第16号“关于x店镇部分个体户补办使用土地的批复”;

2、x县x店村镇建设指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x县x店镇房地产管理所、x县x店镇x店村民委员会共同加盖公章的证明;

3、x店村房产面积汇总表;1-3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4、(2019)鲁7101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所述限拆《通知》已被铁路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

四、被告观点

答辩人明确了拆迁补偿范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答辩人与原告进行多次协商,但原告无理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协商一致。

五、庭审意见

被告x街道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机构,作为一级政府其行使职权应依法进行。被告在实施拆除涉案房屋行为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当确认违法。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商品楼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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