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法定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此时行政机关与案涉房屋上唯一有户籍的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当事人虽系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其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
在子女之间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成员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一人所。
案情:
2016年2月,二七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改造的通告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杨寨村243号的宅基地被纳入拆迁改造的范围内,该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李玉兰,居住使用人为李风英。
2015年8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玉兰夫妇二人育有二子三女,分别是长子陈胜利(李风英之夫)、次子陈胜建、长女陈春娥、次女陈春莉、三女陈春蕊,李玉兰夫妇分别于1985年、1986年去世,陈胜利于2008年去世。
陈胜利、李风英夫妇于1998年对涉案宅基地上的8间旧房屋进行了翻建,陈胜利去世后,由李风英及其子陈鹏在该宅基地上居住,基于陈胜利、李风英夫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翻建的原因,最终判决陈胜建、陈春莉、陈鹏、陈春娥、陈春蕊与李风英对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中的115平方米享有共同所有权。
2016年6月3日,二七区政府成立的二七区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李风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指挥部组织将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陈春娥、陈春莉、陈春蕊认为,二七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据《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本案三再审申请人虽系李玉兰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
在李凤英与三再审申请人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根据马寨镇杨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李凤英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李凤英一人所有。
三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二七区政府对李凤英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确认,且李凤英对三再审申请人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
故,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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