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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国土地局征地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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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国土地局征地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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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征地协议》相当于一个预约协议。

电力公司一审起诉称,2007年11月2日,其与国土局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约定:电力公司以每亩10万元委托国土局征用土地256.265亩;国土局保证在2008年2月31日前完成征、供地并交付使用。协议签 订后,电力公司依约累计支付各类款项共计15905067.79元,并因征地工作发生相关费用8428132.21元, 合计2433.32万元。但除了其中的30亩经电力公司同意由国土局划拨给电力局外,尚余226.265亩未能依 约出让给电力公司,现已挂牌出让。国土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判令:

1、国土局返还电力 公司因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433.32万元;

2、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7566.68万元。

国土局答辩称,(一)《委托征地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案涉土地属于尚未办理征收手续的集体所有土 地,电力公司无权进行委托征收。

(二)《委托征地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电力公司未依约在合同签 订5日内向国土局首付1000万元,至今为止,国土局只收到100万元工作经费;电力公司在没有依法履 行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政府请示用地价格和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表明了其 对《委托征地协议》的放弃和终止;(三)电力公司所称已支付款项,收款单位非国土局,除国土局收 到电力公司的100万元外,其他部分与国土局无关。

(四)《委托征地协议》为无效合同,电力公司无 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66.68万元。

裁判结果

虽然《委托征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力公司不具备相关用地规划手续 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国土局征收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 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一审判决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5352.5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 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履行,原审判决以案涉土地 拍卖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电力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 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 审查。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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