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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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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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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有部分用人单位不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用自制的简易合同或者是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代替劳动合同。

因此,在实践当中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从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

那么,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呢?日前,笔者遇到如下案件,现该两起案件均已审理结束:

案件1:王某在一广告公司就职,每月工资5000,但王某月工资并没有如数发放,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王某辞退。

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广告公司则提出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庭审后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交的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该登记表只是简单地记载了王某的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并无《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基本内容,故认定王某与广告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裁决广告公司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2:杨某系某装修公司一员,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装修公司抗辩:杨某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即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庭审中,该份《入职登记表》成为了着重调查的对象,经查明,该份《入职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生产状况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事项。

该表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认定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故依法裁决广告公司公司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故,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应审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还应注重实质内容,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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