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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入职2年半了,公司今天以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事实不付(工作时间有延长),说是欺诈的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关系,请问这样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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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入职2年半了,公司今天以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事实不付(工作时间有延长),说是欺诈的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关系,请问这样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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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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