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暴力威胁而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即使经过公证,该协议也自始无效。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张某(女)于199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在该市先后购买房屋4套,其中两套未办理产权证,另外两套则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4月10日,李某和张某共同前往居住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并做了公证,该协议内容如下:婚后共购买房产4套,自公证之日起,归李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并且多次遭到李某的暴力对待,2006年4月10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在李某的威逼胁迫下签署的,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2006年4月双方所签订的公证协议系李某采取暴力行为,对当事人张某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因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愿所签订的,该公证协议自始无效。
法院观点:
第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无条「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到: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公共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在法院审理中,经走访调查,认为:李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存在长期的暴力行为,致使当事人李某身体和心理收到严重创伤,从而认定:2006年4月双方所签订的该协议费当事人李某并非自愿,是在暴力胁迫下签署,因此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第三, 该案件的争议在于,张某认为该协议已经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民法典》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3-20 颁布日期:2007-03-20 文号:财企[2007]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一、问题的提出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借款自动转化为购房款,双方按照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处理”。对于这类当事人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买卖合同,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新规》”)的第24条沿袭了原《借贷规定》的裁判思路,如果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
50岁是否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要分情况:若女性职工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以再缴纳养老保险,已享受养老待遇;若女性领导干部还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男性职工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还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
欠款纠纷要依据下列标准收费:1、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法律依据:欠款纠纷要依据下列标准收费:1、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离职保密协议没有补偿金依然有效,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或者请求解除该离职保密协议。违反离职保密协议,劳动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择其一主张权利。 一、离职保密协议没有补偿金有效吗? 离职保密协议没有补偿金仍然有效。竞业限制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律意见】收到法院要求报告财产令通知书以后,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会被法院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1.你的车辆虽然挂靠公司,但是产权还是你的。现在你当废铁卖掉,无可非议。但是公司要求转回你的名下,实际是解除挂靠关系,也是合理合法的,否则今后你找他要车,他拿什么给你。2.机动车辆报废除有一定的规定和流程。现在你当废铁卖了,没有办理报废手续,挂靠的公司还在缴纳相关费用,当然要你将有关费用补交。3.正常处理应该去补办报废手续,同时,向挂靠公司匀清相关费用,这样就完整了。
公证被撤销,说明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这种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了。
生效的判决书中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没有经过法院核实,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因历史原因无证房都大量存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在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给不给补偿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真实案例以及相关规定为大家进行讲解:无证房拆迁,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一定要收藏好《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这条规定! 最高法案例:不签协议,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几年前,广西梁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做出的《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可以补交社保:1、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2、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
买方全款但不过户,只委托公证,卖家的风险有哪些?买方全款但不过户,只委托公证,卖家的风险有哪些?当然不安全!风险如下:一,所有权问题。1,只要房子一天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就是原房东的。说白了,即使房东把房本交给你拿着也不安全,他可以马上补办个新的出来。2,万一原房东哪天欠了别人许多钱,直接法院判决把他名下的房子全部查封了。二、公证问题。如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卖方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买方可用房产抵押
男女双方经过漫长的恋爱,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赞助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刚开始一切安好,后来由于生活琐事婚变了。女方认为这套婚后购买的房子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本想好聚好散,万万没想到,男方父母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一块儿告了,要求归还当初给儿子儿媳购房的借款,还拿出一张“借条”作为证据!原来当初购房时,男方父母和男方偷偷签订
一、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