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遭受暴力威胁而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即使经过公证,该协议也自始无效。

问题描述

遭受暴力威胁而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即使经过公证,该协议也自始无效。
1个回答

遭受暴力威胁而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即使经过公证,该协议也自始无效。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张某(女)于199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在该市先后购买房屋4套,其中两套未办理产权证,另外两套则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4月10日,李某和张某共同前往居住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并做了公证,该协议内容如下:婚后共购买房产4套,自公证之日起,归李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并且多次遭到李某的暴力对待,2006年4月10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在李某的威逼胁迫下签署的,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2006年4月双方所签订的公证协议系李某采取暴力行为,对当事人张某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因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愿所签订的,该公证协议自始无效。

 

法院观点:

第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无条「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到: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公共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在法院审理中,经走访调查,认为:李某在与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存在长期的暴力行为,致使当事人李某身体和心理收到严重创伤,从而认定:2006年4月双方所签订的该协议费当事人李某并非自愿,是在暴力胁迫下签署,因此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第三, 该案件的争议在于,张某认为该协议已经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民法典》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