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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集体土地上房屋被非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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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集体土地上房屋被非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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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集体土地上房屋被非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  安置补偿

 

【裁判要旨】

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被征收人依法可获得的赔偿不无道理,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臣,汉族,住山东省某某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某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某某县新城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某某臣因诉山东省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2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臣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县政府已经对某天集团片区实施征收,对其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2.一、二审法院对其房屋一层用途定性错误,且房屋的赔偿标准直接依据山东省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文以及某某县政府单方制定的2017年的补偿安置方案,对2020年的国家赔偿行为进行赔偿,明显有失公允。

3.一、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在案涉房屋本片区等面积产权置换营业用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4.一、二审法院对附属物直接按某某县政府单方制作的调查确认表及附属设施估算表进行赔偿,明显有失偏颇,且对装饰装修酌情处理明显偏低。

5.一、二审法院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认定错误。

6.一、二审法院对其屋内物品损失酌情赔偿20000元,明显偏低。

7.一、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维权费用及其他赔偿请求,认为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属于认定错误。

8.二审法院既未开庭审理,更未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径行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行政赔偿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县政府因实施某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制定了《某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绝大多数已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

据此,一、二审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某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审判员  李纬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章文英

书记员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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