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10月,杨某、唐某(已判刑)受x市(x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指派在x市x区x乡x村十组(x组)开展x区x北路配置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当时实际管理村民小组公章的村民被告人彭某长和分别任x村十组组长、出纳、会计职务的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均已判刑)四人代表村民小组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期间,被告人彭某长和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以配合拆迁工作占用自己大量时间为由多次向杨某、唐某索要工资或好处费,同时向杨某、唐某两人许诺予以好处。
杨某、唐某考虑到给被告人彭某长和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与四人谋取利益后,既可以与他们搞好关系,减少阻力,顺利完成拆迁工作任务,自己也可以从中获取好处。
两人便与被告人彭某长及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多次预谋,采取由杨某、唐某将从该组征用的十亩果园改变土地类别为宅基地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予以私分,经计算,通过该途径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差价29.8万元,每人平均可分得5万元左右,被告人彭某长尚嫌不够多,杨某、唐某便又采取在征用的该组土地面积中虚报一亩水田。
其中0.2亩挂在彭某清的名下,其中0.8亩挂在彭某云的父亲彭某达名下的方法,再图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6.12万元。
同时,杨某、唐某为满足被告人彭某长等人的无理要求,还擅自在被告人彭某长及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每人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上各虚增报0.1亩水田面积,另为该四人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共计24480元。
后x市(x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根据杨某、唐某上报的土地类别和数据于2011年10月14日与x市x区x乡x村x小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拨付了征地补偿款。
被告人彭某长和杨某、唐某、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通过上述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83680元,扣除了x区x乡x村的提留后,实际骗取到手的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72169.6元。
上述涉案人员对该款进行了私分,其中被告人彭某长分得赃款64336.4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长退缴全部赃款。
二、证据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配置用地征地面积明细表、征地分户面积图、事业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领款凭单、收据、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本院(2011)x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原x市人民法院(83)市法刑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义、彭某、李某、彭某达的证言;
被告人彭某长及共同作案人杨某、唐某、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的供述;x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庭审意见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某长违法所得赃款应予没收。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承包土地没到期国家征地补偿给谁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包土地没有到期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助等,归承包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
一、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事实2008年,“十天”高速征用x县x镇x村部分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09年底,被告人罗某富、李某兰、陈某财在协助x镇人民政府从事x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征地总面积减去应向农户兑付面积后尚有结余。三人遂商谋以参与土地丈量、协调征地矛盾等工作比较辛苦为由,让陈某财在罗某富妻子肖某名下虚报水田1.25亩、林地1.08亩,在李某兰丈夫张某名下虚报旱平地1.32亩,在陈某财名下虚报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在担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与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已判刑)、村委会会计陶某(已判刑)、村委会委员姜某(已判刑)、村民代表向某1(已判刑);以及时任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已判刑)等人共谋,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列补偿名单,骗取房屋补偿款等共计1387053.54元,被告人李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
那么交回承包地后,已经解除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该块承包地正好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征地补偿款能不能享受到呢? 承包土地退回村集体还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地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没有承包的土地就不能要求村委会给付青苗补偿费,如果该承包地上仍然有属于原承包户的树木建筑等附着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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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事实被告人左某生于2010年1月起任x镇综治中心办事员(聘用人员)。2010年至2014年间,因原x新城西片区建设用地需要,原x市x区x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抽调乡政府、国土部门、x乡x村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x村境内部分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标准对相关农户进行补偿。此期间,被告人左某生作为x乡政府工作人员,受乡政府指派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土地附属物调查工作,主要参与x村后杨、六支
【摘要】原告户住房及商业用房属于征收的区域,原、被告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腾空并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将房屋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房屋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不得作为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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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2013年10月,x火车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化工园区修建站前大道、外环路和三期还建房,需在陈某5楼镇征用部分土地,陈某5楼镇为此成立拆迁专班,时任x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陈某1(已判刑)和时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1(已判刑)是拆迁专班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x村的土地拆迁工作。2014年2、3月的一天,陈某1找到被告人王某1,提出让x村给他几万元钱装修房屋,同时表示将
一、关于贪污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武某与赵某法、朱某龙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朱某龙等人协助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等职务之便,合谋以他人名义虚构被拆迁户申报拆迁补偿款,共计骗取694660.96元:1、2012年,被告人武某与时任x县原x乡x村党总支书记、x县原经济开发区x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赵某法(已判决)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核实、拆迁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合谋以顾某甲名义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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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双方在交易过程确认的车辆行驶里程数与保养记录等中记载的实际里程数不符,鉴于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二手车真实状况并决定交易价格高低及购车方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因素,可以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的故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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