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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通过将果园改变土地类别为宅基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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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通过将果园改变土地类别为宅基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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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10月,杨某、唐某(已判刑)受x市(x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指派在x市x区x乡x村十组(x组)开展x区x北路配置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当时实际管理村民小组公章的村民被告人彭某长和分别任x村十组组长、出纳、会计职务的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均已判刑)四人代表村民小组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期间,被告人彭某长和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以配合拆迁工作占用自己大量时间为由多次向杨某、唐某索要工资或好处费,同时向杨某、唐某两人许诺予以好处。

杨某、唐某考虑到给被告人彭某长和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与四人谋取利益后,既可以与他们搞好关系,减少阻力,顺利完成拆迁工作任务,自己也可以从中获取好处。

两人便与被告人彭某长及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多次预谋,采取由杨某、唐某将从该组征用的十亩果园改变土地类别为宅基地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予以私分,经计算,通过该途径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差价29.8万元,每人平均可分得5万元左右,被告人彭某长尚嫌不够多,杨某、唐某便又采取在征用的该组土地面积中虚报一亩水田。

其中0.2亩挂在彭某清的名下,其中0.8亩挂在彭某云的父亲彭某达名下的方法,再图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6.12万元。

同时,杨某、唐某为满足被告人彭某长等人的无理要求,还擅自在被告人彭某长及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每人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上各虚增报0.1亩水田面积,另为该四人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共计24480元。

后x市(x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根据杨某、唐某上报的土地类别和数据于2011年10月14日与x市x区x乡x村x小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拨付了征地补偿款。

被告人彭某长和杨某、唐某、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通过上述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83680元,扣除了x区x乡x村的提留后,实际骗取到手的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72169.6元。

上述涉案人员对该款进行了私分,其中被告人彭某长分得赃款64336.4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长退缴全部赃款。

二、证据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配置用地征地面积明细表、征地分户面积图、事业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领款凭单、收据、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本院(2011)x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原x市人民法院(83)市法刑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义、彭某、李某、彭某达的证言;

被告人彭某长及共同作案人杨某、唐某、彭某风、彭某云、彭某清的供述;x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庭审意见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某长违法所得赃款应予没收。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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