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权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人并未“下落不明”时,即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亦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索引
《中企嘉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4376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涉案金融不良债权存在多次债权转让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情形。中企嘉盛公司对原审判决关于2012年12月19日之前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无异议。
中企嘉盛公司主张,业务单号为1019623909213的邮政快递单上的邮寄时间应当是2014年12月11日19时,其前手债权购买人锐信公司2014年12月11日寄送《债权催收通知书》再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本院认为,首先,因中企嘉盛公司提交的邮政快递底单上加盖的邮戳不能清楚地显示邮寄日期,二审法院依据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自认的2014年11月19日为邮寄时间并无不当。
中企嘉盛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邮寄清单》,并非因客观原因在原审无法取得,且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要求。
其次,该邮件被邮局以“无电话、无收件人”为由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论业务单号为1019623909213的快递单邮寄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还是2014年12月11日,因该邮件并未到达或应当到达食品进出口公司,锐信公司以发送信件方式主张债权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未因此中断。
中企嘉盛公司还主张,锐信公司2014年12月11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再次构成时效中断。
但一方面锐信公司并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锐信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另一方面,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未变更住所地,业务单号为1019623909213的快递单未寄送成功系因为食品进出口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并非邮件上记载的收件人“赵经慧”,锐信公司因未向邮局提供准确的收件人以及联系方式导致信件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中企嘉盛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邮寄给食品进出口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建丽”,该邮件寄送成功亦可以证明食品进出口公司并非“下落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锐信公司在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未“下落不明”时,即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亦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便稳定交易秩序。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须基于权利人持续怠于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虽对公告主张权利相关条件作出一定程度限制,但不能由此认定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其他形式公告主张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司法观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
最高法院:集体土地上房屋被非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关键词】行政赔偿 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 安置补偿 【裁判要旨】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被征收人依法可获得的赔偿不无道理,并不违法。 中华
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35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02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03基本案情银丰公司(甲方)与建行周口分行(乙方)于20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举例or解读】单纯看法条,字数是较多的,而且不利于理解,将情形给省略掉,更有利于结合前后句判断中断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观点一: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
本文选编自霍海红:《“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作者简介】霍海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全文共3227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21世纪以来,“优先保护权利人”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诉讼时效司法裁判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指导理念,并甚至可能已经影响民事基本立法,因而必须被认
【经典案例】最高院: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
法务常识 2023-01-11 08:00 发表于黑龙江裁判要旨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案情简介兰州新区汇银
正文来源:法门囚徒裁判要旨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的诉讼抵销抗辩在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获得支持,但当存在诉讼审理程序中抵销权行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有关联的情形下,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作为自然人在多起执行案件中一直无法履行债务,部分债权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债务,这就意味着该债权得到优先受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分配原则直接冲突。案例索引《陈琪玲、陈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19)最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要实行清偿,如果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的并且债务全部都到期了,那么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应当依据《破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一、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白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2011年8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白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
最高院:判决书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应表述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律籍汇 来源:诉讼与执行【裁判要旨】判决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内容已包含了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
案情:2013年11月29日,青岛某公司和盛某向任某借款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期限内按月息3%计,青岛某公司和盛某必须在2015年11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宋某为青岛某公司和盛某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青岛某公司和盛某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宋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2017年11月27日,任某诉来法院要求处理。在诉讼中,任某明确表示,对涉案的30000元借款,任某要求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