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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观点:原告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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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观点:原告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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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观点一: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九条规定:“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

(2)债权人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3)债权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的;(4)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转让债权通知或对账通知的,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对账的。”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需区分任何情形,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观点二:起诉后又撤诉,只有诉讼请求送达到义务人,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该观点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要取决权利人诉讼请求(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送达到义务人,如果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已经送达到义务人,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未送达到义务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如原告起诉后经因未缴纳诉讼费而视为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注: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63条持该观点“经催告当事人仍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观点:原告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人提起诉讼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诉讼权利,请求对象是人民法院,类似于向公安、检查机关报案,无须等待人民法院受理或义务人收到具体的诉请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至于起诉后又撤诉,或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首先,祁文宏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仅对南岸区法院11052、11053号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体明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未对该两案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上述两案民事裁定书确认程体明有起诉行为。其次,虽然祁文宏认为上述两案民事起诉状中程体明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两案是他人冒名起诉,但其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由于程体明在另案中的起诉,导致涉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作为债权受让人曾凡惠,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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