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并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
关于胜诉退费,《方案》明确,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
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不过,因种种原因,一些案件中存在胜诉方预交诉讼费退还周期长、败诉方诉讼费未执行等问题。
此次江苏高院下发的《方案》明确,关于胜诉方退费,要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
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返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返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
《方案》要求,2018 年立案受理且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胜诉退费 " 工作。
2018 年立案受理于 2019 年生效的案件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后立案受理并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 " 生效后 15 日内退费 " 等规定,切实杜绝延迟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另外,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则上于今年底前整改完毕 ( 全部退费到位 ) ,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书面层报省高院备案。
关于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执行,《方案》提出,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
来源 |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此种观点不正确。《
联系方式:025-83785888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预交的诉讼费实践中,对诉讼费的负担方式有两种做法,一是由法院退还胜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二是判决明确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其预交的诉讼费。第二种是审判实务中的惯常做法。法院退还胜诉原告诉讼费有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整个体系来看,规定了诉讼费“预交”和“负担”,该办法并没有对此细化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观点一: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为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行为,规范醉酒驾驶案件的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我省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形成了若干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
1.查询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如果出资不到位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2.可以起诉清算组要求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有哪些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指认为
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在被告处出生,因被告在原告的产程中具体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出生后,出现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经鉴定,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前的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后原告又多次至苏州、南京等地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并且,原告已被医院确诊为“小儿脑性瘫痪”,无治愈可能。2012年经法院委
十二、关于程序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第二章 婚约彩礼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一、婚约的效力认定(一)订婚不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因此是否采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双方只负道义上责任,法律不予干涉。但双方一旦解除婚约产生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二)双方不形成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
重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55862.4元/年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
借贷纠纷胜诉后,对方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
抵消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抵消,从而使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而消灭。除了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形下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债务也是可以抵消的
据您所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一般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如对执行存在质疑的,被执行人一般可提出执行异议
很多人在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不知道该怎么拿回钱,一直苦苦等待对方主动给,却忽略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司法活动中,审判和执行是分离的,拿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需要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一、法院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手段1.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拍卖车辆房产可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金融机构存款,支付宝,微信,基金,股票,股权等),进行强制执行,司法拍卖房产,车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