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在被告处出生,因被告在原告的产程中具体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出生后,出现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
经鉴定,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前的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后原告又多次至苏州、南京等地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并且,原告已被医院确诊为“小儿脑性瘫痪”,无治愈可能。
2012年经法院委托苏北人民医院进行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终生需要部分护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1800元、陪护费733275.74元、残疾赔偿金474832元、残疾用具费164445元、交通费6312元、住宿费4924元、伙食费257元、误工费1033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475元、鉴定费3790元,合计146963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泰兴市某医院辩称,原、被告间的医疗事故已经泰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而原告脑瘫构成三级伤残,故被告申请泰州医学会对原告脑瘫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的医疗争议再次做出鉴定意见。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项目来确定。陪护费的标准,原告住院期间按年收入29677元计,非住院期间的本地护工标准认可60元/天,按照终生部分护理依赖确定;
残疾赔偿金认可29677*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40000元;残疾用具费须依法核准,原告主张20年,但未能提供配置机构的意见;
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请求依法核准;对鉴定费无异议,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可征求医学会的意见或双方协商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原告之母王某怀孕足月即将临产,入住被告处。11月5日1时15分人工破膜,因胎儿头位不正,持续性枕后位,顺产有一定困难,被告向产妇及家属交待,建议行剖宫产终孕,家属签字同意。
2时55分麻醉操作实施后,经治医生再次检查发现胎儿胎头下降,转为枕横位,决定改为阴道分娩。3时55分产妇自娩出一男婴,胎儿娩出后,诊断为重度窒息,虽经抢救治疗仍未见好转,遂转泰兴市某某医院儿科,当日又转至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
11月20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2009年3月19日头颅CT检查显示:脑结构及CT值均正常,体检反应基本正常。
2009年4月2日经泰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护理建议:原告是否遗留不良后果,建议随访检查。
后原告为索赔诉来我院,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泰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经泰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后果与胎儿宫内缺氧、娩出时间偏长有一定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结合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予以赔偿,被告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亲属处理医疗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3344.6元。
因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考虑医疗过程中医院的主导地位,本院确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0010.14元。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10.14元。
判决后,原告因“8月不能抬头、独坐,3岁不能独站、独走,4岁11个月不能独走”等症状陆续至泰兴市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处治疗,并于2012年7月17日-8月3日,2013年10月8日-16日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6天,被诊断为脑性瘫痪。
2013年1月29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此次事故遗有四肢瘫(肌力3级)、轻度智力缺损,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
原告脑瘫后建议终生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90日。
2013年3月26日,原告持诉称理由就新发生的损失再次诉来我院。
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做医疗事故再次技术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3年9月4日作出江苏医鉴定(2013)5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为: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麻醉操作实施后,经治医生再次检查发现胎头下降、胎方位转为枕横位,可试行阴道分娩,但如果枕横位持续存在,可致难产、产程延长、宫内缺氧,医方对此认识不足,致使胎儿未能在短时间内娩出(2:55决定行阴道试产,3:55胎儿娩出);
(2)在手术室观察产程,由于未行产时持续胎心监护,听诊胎心仅一次异常(3:40胎心110次/分,3:50胎心70次/分,3:55胎儿娩出),致使未能尽早识别胎心变化;
(3)新生儿出生时Apgar评分3度,属重度窒息,医方未记载羊水情况;
(4)医方在产程处理中,由剖宫产改为阴道分娩,未与产妇及家属进行沟通并签字。新生儿出生即诊断为重度窒息,与胎儿宫内缺氧、娩出时间过长有一定关系。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重度窒息有关。患儿目前诊断为脑瘫,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有关。专家阅片2012年5月16日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头颅CT显示:松果体区小囊肿不除外,但未见明显软化灶及脑萎缩等情况,与患儿体检结果、临床表现不完全相符。
综上,患儿目前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排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可能。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兴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62609.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您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这要区分具体的起诉方。如果是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劳动仲裁部门产地判定职工胜出,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单位将职工诉上法庭,他的胜算也不是很大大。如果是劳动仲裁局判定单位胜出,个人将单位诉上法庭,那么这种情况就要具体区分,极大可能是判定单位胜,但也有小部分可能判定职员胜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
来源 |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此种观点不正确。《
律师观点分析1、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XX驾驶“鲁xx/5838X”大中型拖拉机系超限、改装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具有一定过错。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但客观上造成孙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应推定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并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关于胜诉退费,《方案》明确,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
借贷纠纷胜诉后,对方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一般要一个月的时间才会立案,如果遇到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是复杂的,那么所需要的时间是可以延长的;提出公诉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案件已受理是立案了吗 1、案件已受理是立案了。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
诉中申请保全了,银行一般不同意调解
个人所得税申诉已受理,可以进行撤销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同时可以主张孩子抚养权
抵消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抵消,从而使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而消灭。除了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形下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债务也是可以抵消的
据您所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一般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如对执行存在质疑的,被执行人一般可提出执行异议
很多人在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不知道该怎么拿回钱,一直苦苦等待对方主动给,却忽略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司法活动中,审判和执行是分离的,拿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需要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一、法院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手段1.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拍卖车辆房产可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金融机构存款,支付宝,微信,基金,股票,股权等),进行强制执行,司法拍卖房产,车产,
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因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担保人
起诉追讨债务的,主要有以下的流程: 1、收集对方欠债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或对方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向法院提交诉状立案。 在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单位的,则应该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4、
借款被起诉,可以通过法庭调解和对方协商还款事宜
银行贷款逾期被银行向法院起诉了的,应该积极应诉,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如果银行起诉的金额有误的,应该及时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维护你的利益。 2、如果金额无误的,应该尽量与银行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还款压力。 另外,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不主动履行的,会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处分你的财产,并可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时间无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所以案件_进入检察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