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通常不允许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另行进行确权诉讼,以避免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支持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的诉讼。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确认的精神,另行确权诉讼被禁止,按照同类事物同类处理原则,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继续履行的诉讼亦应当被禁止。
这是因为,一是,执行标的物被查封后,案外人不在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另案起诉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请求继续履行。
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后,案外人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参与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的前诉,其合法权益可能被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诉讼行为而损害。
二是,另诉的诉讼证明标准较低,被执行人在另诉中对案外人的主张承认的,案外人无需举证。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主张的相关事实的,并不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外人通过另诉规避法律规定的意图明显。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075号也持上述观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
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未审结而中止审理。”
众所周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在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胜诉或调解后,申请法院对借款人予以强制执行。但若在出借人申请执行借款人房产以实现自己债权的过程中,案外人以“借款人名下的该套房产已卖予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
假设你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了, 比如说存款被冻结了,比如说房子被查封了,比如说车子被扣押了, 怎么样才能解除查封呢? 最直接的方法当然去求申请人,叫他高抬贵手,再申请一下解除查封, 举个例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认账是认账,但“倔强”地认为要拿到生效判决才能赔钱,而伤者急需医疗费, 于是伤者在起诉到法院的时候,申请查封扣押了肇事司机的大货车,目的就是逼迫司机再先多垫一点钱, 司机为了能够尽快营业赚
案情简述:2015年8月陈某与苏州某A房产公司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陈某购买位于苏州高新区房产一套,随后,陈某办理了网签备案及房款支付手续,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多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法院查封了陈某购买的房产。陈某随后委托律师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虎丘法院驳回,随后,又向虎丘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驳回。陈某深感不解,为什么自己全款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贾菁菁【问题提示】抵押财产被查封后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之债权优先受偿范围认定【案件索引】2017-08-0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浙0109民初10473号|【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属于对原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由此形成的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内容概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不一定就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而往往是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这种隐名共有现象在涉及第三人时可能引发各方的利益冲突。最典型的便是法院欲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而被执行人的配偶却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围绕房屋权属又出现纠纷。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结果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来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案情】 刘某与卿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卿某应当偿付刘某投资款270400元。判决生效后,卿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卿敬楷名下位于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政房字第02020571号)。案外人李某及当事人卿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当事人卿某及利害关系人李某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李某
1、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因不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类型、权利优先性存在不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能对抗各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同,各案申请执行人可能选择的救济途径也不同。2、因此,案外人向新首封法院请求解除查封的,新首封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首封法院解封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或解除查封,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你好,这需要看财产报告令的具体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以直接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巴南区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入住,但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登记于男方名下。后因男方欠多个网贷,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陆续查封,拟进行拍卖。本案过程中,先行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大渡口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予以裁定驳回。
1、和已经逾期的平台进行协商延期利用拖延下来的时间筹集还款资金。2、向家人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只有家人可以无偿帮助你同时向朋友借钱补欠款漏洞。3、抵押手头有的资产偿还贷款降低逾期产生的信用和财产损失。《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
房屋被查封后,不能对外出租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按照约定通讯地址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是否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投资公司主张了相应权利问题。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1999年9月30日至2002
房屋查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法院查封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应当及时向查封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解除查封;第二种是出卖人出卖的房屋之前,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买受人应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需要及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模式,防止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那么财产被保全后多久收到通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财产被保全后多久收到通知 申请财产保全对通知被保全人的时间没有明文的规定,通知采用执行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后立即办理。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期间不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