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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过户的房产因前夫债务被法院即将被拍卖,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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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过户的房产因前夫债务被法院即将被拍卖,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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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巴南区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入住,但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登记于男方名下。

后因男方欠多个网贷,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陆续查封,拟进行拍卖。

本案过程中,先行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大渡口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予以裁定驳回。

后经陈女士委托,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有选择性的收集有利证据,并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某些不利条件予以针对性的证据收集及观点整理。

最终,大渡口人民法院判决停止原案件的执行。后以该判决为基准材料,向其他法院再次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该房产得以陆续解封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一般情况下,物权公示制度是判定不动产归属的依据。本案房产在陈女士前夫名下,法院就此作出了相应的查封扣押行为。

陈女士与林先生系协议离婚,本协议只产生债权效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该案件中,陈女士多年未将房产过户,也导致在诉讼中容易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

律师在本案中,基于债的从请求权的时间、性质、权利优先性、指向性、责任财产的内涵、以及争议物本身的保障属性等方面切入,最终保护委托人财产权利,避免了房屋被拍卖的重大损失、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协议离婚,本协议只产生债权效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应及时过户,避免被执行的风险。若确实不想过户,民法典新规中的居住权约定也能变通的保障房屋的居住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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