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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买房屋被法院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维权

问题描述

全款购买房屋被法院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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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

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该房地产公司名下资产,其中包括刘某早已全款购买并占有使用的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

刘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通过搜集资料发现,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却违反合同约定未在30天内进行备案,以及多年来推托不给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刘某作为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没有任何过错。

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完全符合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胜诉,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三、相关建议:

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或者卖房人会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而导致买房人在支付完购房款后产生一系列纠纷。

在这里建议在购买房屋前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了解,包括产权、现状等,并且签订完善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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