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与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4日,陈某以88000元的价格向父母购得位于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
2003年4月24日,陈某与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2006年8月11日,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
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81执267号民事裁定,拍卖徐某和陈某共有的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
陈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陈某认为,其与徐某离婚协议约定,徐某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承办过程 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笔者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查认为徐某分别于2006年1月2日、2006年1月10日、2006年1月17日向林某借款12000元、24000元、80000元,并向林某出具借条及借款凭借三份。
因此,判决徐某偿还林某借款116000元。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涉案不动产的执行裁定。陈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根据登记判断,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一直登记在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因此,根据不动产登记查封涉案不动产并无不妥。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产生的时间,早于或迟于陈某与徐某的离婚协议时间,将直接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从表面的形式证据判断,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06年1月份,而徐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8月份,明显迟于借款时间。
法院很有可能认为陈某与徐某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处分行为无效。经过笔者进一步了解得知,徐某与林某实际借款时间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这是本案扭转乾坤的关键点。
为了证实时间借款时间,本案中徐某与林某曾于2017年有段通话录音,提及借款实际发生的时间,笔者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关键证据,并搜集了与本案类同的最高院公报案例等,对本案进行法理上分析。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不得执行坐落于温岭市某村的房屋。
案例分析 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其审查标准有异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应以实质审查为原则。对原告的异议请求能否排除执行,不仅以讼争房产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更应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本案,应当从林某与徐某之间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及陈某与徐某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内容等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协议处分。陈某与徐某在2006年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对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两人亦已依该协议并经行政机关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而徐某向林某借款的时间在2013年至2014年间,即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在先,涉案债务发生在后,时间上相隔7年以上,故陈某与徐某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因此,陈某与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属有效。陈某享有将涉案房屋变更其名下的请求权。
那么,本案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拆除执行。
从内容上看,陈某的请求权系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林某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陈某占有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林某的金钱债权。
从性质上看,林某与徐某之间的金钱债权,系于陈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徐某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涉案房屋实质上已因陈某与徐某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徐某的责任财产。
从发生的根源和功能上看,涉案房屋是陈某向父母购买所得,虽产权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但离婚时约定归陈某所有,并由陈某抚养儿子。
故涉案房屋具有为陈某及儿子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林某的金钱债权相比,陈某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综上,陈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上述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实质审理,而不得在未予以实体审理之情形下,以执行标的系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为转移为由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8)湘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孙建立、吴爱莲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可以继续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驳回执行异议的后果是再次提起异议法院不再会受理,一般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如果对于裁定的结果不服,认为裁定的结果是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要是与判决无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从比特币热度出现之后,全国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还有很多服务器在国外的虚拟货币产生。近期,从事了虚拟货币交易之后,部分人员的银行卡就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是怎么回事?” 01案情基本介绍 彭某大学毕业后就从事互联网运营工作,经朋友介绍后开始交易虚拟货币。2019年12月,彭某的银行卡突然被贵州市公安机关冻结。彭某经过多方联络后,当地公安机关表示涉嫌虚拟货币交易,不予处理。 02律本律师承办结
一、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1、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途径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一、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形不符合条件的就会被驳回。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
案情简述:2015年8月陈某与苏州某A房产公司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陈某购买位于苏州高新区房产一套,随后,陈某办理了网签备案及房款支付手续,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多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法院查封了陈某购买的房产。陈某随后委托律师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虎丘法院驳回,随后,又向虎丘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驳回。陈某深感不解,为什么自己全款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巴南区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入住,但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登记于男方名下。后因男方欠多个网贷,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陆续查封,拟进行拍卖。本案过程中,先行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大渡口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予以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怎么走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开庭审理,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书面请求。救济途径:若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幸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上一级法院的复议结论是最终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在本所承办的大量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中,最让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前几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的“rsnetwork及图”商标。该商标由文字“rsnetwork”和背景图案组成,虽然同时期有几个相同背景图案的商标一起注册,但该商标的注册历程却是一波三折。2018年1月23日,商标局却一纸发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第二条理由就是认为背景图案与引证商标的背景图案近似。收到驳回通知书之后,我们迅速作出反应,在得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是一位退休职工,最近因一个执行案件被法院冻结养老金账户,虽然眼睁睁地看到每月有养老金入账,却领不出来用,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甚至交日常生活的水电费都成问题。无奈之下,其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代理律师研究分析这些材料后,认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于是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撤销其执行裁定,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