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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就起诉离婚三次均被驳回,想离婚为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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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就起诉离婚三次均被驳回,想离婚为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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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都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特殊情况,离婚真的很难。就如本案,结婚3年,就起诉离婚3次了,第4次会判离吗?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 法定代理人:姚某,系贾某母亲。一审法院查明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谢某和贾某离婚;

2.诉讼费谢某自愿承担。

贾某系智力三级残疾。谢某与贾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谢某曾于2017年2月11日起诉离婚,后经一审法院调解撤诉;

谢某又于2017年11月7日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是谢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本案审理中,经法庭和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后,谢某和贾某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但后因谢某反悔,故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是否要组成婚姻家庭应当有独立自主的判断能力。贾某系智力残疾妇女,更应得到法律保护。

贾某智力残疾状态比较明显,谢某在经人介绍相处后依然自愿与贾某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且谢某已经准备接纳和照顾贾某以后生活。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谢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诉称谢某上诉请求: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判决谢某与贾某离婚,并由贾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并非是我反悔导致调解失败,我父亲不同意我变卖名下房产,另行为贾某购买新房我亦负担不起;

2.我和贾某并无感情基础,且贾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关系无效;

3.在我与贾某领证前,女方家人隐瞒贾某有癫痫病和智力三级残疾的事实。被上诉人辩称贾某辩称: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因谢某的反复无常导致调解失败。一审法院从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在一审中,本案经一审法院和有关部门多次悉心组织调解,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但因谢某一方的原因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谢某认为贾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法律目前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提及,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XXX和有关XXX。

贾某系智力三级残疾,并不属于上述三类疾病范畴。

且本案是离婚案件,并非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贾某智力残疾状态明显,谢某在婚前与其有过相处的时间,作为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应当可以判断贾某的情况与常人不同。

谢某自愿与贾某登记结婚,说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至今已三年有余,谢某应该接纳和照顾贾某的今后生活,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贾某作为智力残障妇女,更应该得到关心和保护。故对于谢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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