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卿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卿某应当偿付刘某投资款270400元。判决生效后,卿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卿敬楷名下位于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政房字第02020571号)。案外人李某及当事人卿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当事人卿某及利害关系人李某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法院对利害关系人李某的执行异议,要求对李某的执行异议重新作出裁定。本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的执行异议。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李某对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拥有部分所有权,撤销法院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分歧】 对于李某的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李某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李某与卿某同居生活期间购买了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二人之间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共同共有。故该房产李某是共同共有人,法院不应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二、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该房产登记在卿某个人名下,该房产应是卿某个人所有,法院裁定执行卿某个人名下的财产偿还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李某与卿某不是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依据不动产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既然该房屋登记在卿某个人名下,首先应当推定为卿某个人财产。但是,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在涉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该房屋按揭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并借款支付部分房款,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系房产的购买人之一,该房产系李某与卿某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综上所述,案外人李某作为该涉案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有权对查封该房屋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故对确认李某对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拥有部分所有权并撤销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基本介绍 汪某与章某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5日生育小孩小章,201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9月,双方以王某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商品房一套,由于章某在外从事工程建筑,房屋一直由汪某实际居住以及进行还贷,2017年初双方因争吵开始正式分居,2018年1月,汪某在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
婚后买房只有男方名字男方是否能卖房子视情况而定。1.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可以卖房。2.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出卖该房子。3.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男方可以出卖该房子,但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予
婚后买房只有男方名字男方是否能卖房子视情况而定。1.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可以卖房。2.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出卖该房子。3.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男方可以出卖该房子,但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予
律师观点分析父母又出首付又还贷,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可否要回所有权?[案情回顾]: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3年其父出资首付买房,首付仅2万余元,登记在被告其子名下,被告无工作,此后多年一直由父逐月还按揭贷款,多年后被告欲变卖房屋用作他途,该房现值进百万,父亲不同意,双方反目,其父诉至法庭,要求以代持名确认所有权,法庭两次开庭审理,[代理经过]:本律师代理被告,仅形成首付及月供的债权,以大量证据证明
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处理如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份共有,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可以协商将房给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二、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三、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四、婚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需要对方同意即可执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个人债务进行偿还的。个人欠债夫妻共同房产不能拍卖的,只能进行查封。 一、丈夫个人债务可否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
从文义角度来看,这句话好像本身就有点问题。既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了,又如何说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却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比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配偶或亲友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等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的高价值财产尤其是这样,这些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或者也明明是被执行人本人在使用,但是因为《物权法》等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辉、王某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东莞市1号的房屋为李某辉、王某艳所有;2.张某芳、王某丽及S公司十日内协助李某辉、王某艳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李某辉、王某艳向S公司交纳定金30000元,认购位于东莞市1号的房屋。后李某辉、王某艳与张某芳的丈夫张某铭协商,由李某辉、王某艳借用张某铭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暂时登记在张某芳名下。购买
一些家长为了子女着想,将子女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样固然存在着一定的好处,但是,这样做也是有一些风险的。父母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更应该理性的看待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这个问题。自2014年降准降息以来,全国主要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在房价上涨的驱动下,全民抢房的热潮不断在全国各地上演。买涨不买跌,这是大多数人的心理状态。许多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子,为了降低购房成本,许多人还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把
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利弊有哪些一、把房产登记在子女有以下好处:1、规避税费。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相比赠予、继承等能省下数万元过户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2、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提前为孩子购置房产,一方面为孩子将来结婚做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分割。3、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出于各种原因,喜欢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但是,对于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来说,也许只是看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利: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有哪些利?1、规避税费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
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结婚,都要买一套房子这样才有地方住,而男方付款的情况居多。如果是婚后购买,即使是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女方,也是家庭财产,双方都对房子有占有份额。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怎么分割婚前共同出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质决定分割原则,因此在分割时应先对房屋共有之性质进行界定。(一)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行使
内容来源网络,仅供学习杨律师提醒: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利有弊,律师、任何人都无法直接给出建议,但是律师可以分析利弊,将相关问题告知于你。把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有什么好处呢?1、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相比赠予、继承等能省下数万元过户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2、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提前为孩子购置房产,一方面为孩子将来结婚
您好,可以申请,不过还要结合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否依法合规发布、张贴了查封公告、拍卖公告以进行公示,以及执行程序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需要可以详细联系。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无权分割子女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父母有权进行买卖吗一般不得进行买卖,但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
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