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304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四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同居时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系一般共有,双方协商分割。第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
案情:男女双方同居,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男方拿走女方信用卡,刷卡消费,后双方分手,男方向女方写下借条,承诺刷卡的钱是借的,表示愿意归还,却迟迟不肯归还,女方怎么才能要回钱款?被告却说刷信用卡的钱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了,属于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借款。借条中涉及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这种情况女方如何才能要回钱款?分析:这类案子存在两种可以去起诉的案由
【案情】 刘某与卿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卿某应当偿付刘某投资款270400元。判决生效后,卿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卿敬楷名下位于零陵区潇水中路御景豪园3栋103A房(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政房字第02020571号)。案外人李某及当事人卿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当事人卿某及利害关系人李某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李某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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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同居还是婚后购买房屋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处理的。那么同居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同居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处理 共同买房登记一人名下的处理方式: (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双方共有。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需要对方同意即可执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个人债务进行偿还的。个人欠债夫妻共同房产不能拍卖的,只能进行查封。 一、丈夫个人债务可否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
婚后买房只有男方名字男方是否能卖房子视情况而定。1.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可以卖房。2.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出卖该房子。3.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男方可以出卖该房子,但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予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怎么分割婚前共同出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质决定分割原则,因此在分割时应先对房屋共有之性质进行界定。(一)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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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无权分割子女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父母有权进行买卖吗一般不得进行买卖,但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
一些家长为了子女着想,将子女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样固然存在着一定的好处,但是,这样做也是有一些风险的。父母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更应该理性的看待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这个问题。自2014年降准降息以来,全国主要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在房价上涨的驱动下,全民抢房的热潮不断在全国各地上演。买涨不买跌,这是大多数人的心理状态。许多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子,为了降低购房成本,许多人还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把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
1、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是需要偿还另一方所支付的价款。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一方买房但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议分割。若双方协议不成的,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出资方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无追究结婚的目的,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房产证上仅有夫妻一人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一人所有,关键是对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如该房为一方婚前全额购买,那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该房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也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该房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缴纳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夫妻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给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但双方婚内共同还贷、房产增值等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