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父母有权进行买卖吗
一般不得进行买卖,但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一、经典案例
日前,合肥衡正公证处办理了一起合肥相关公证事项。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双方于2001年生育一子张-子,张-伟(化名)今年十五岁即将在某校上高一。
前些年,张某与李某全额在合肥市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儿子张-子名下。今年年春节后,合肥市的房产升值巨大,适逢张-子升学及教育方面的需要,家庭商量打算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了。
与买方去房管部门办理售房事宜时,被告知要办理公证,于是张某与李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相关事宜。
张某与李某很不理解,认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房款是他们出的,他们也是孩子的父母,因此房屋的处分权理所当然是他们做主即可,可是为什么还需要公证呢?
二、案件解析与法律依据
1、父母无权任意处分未成年儿女名下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张某与李某是张-子的监护人,张-子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的规定,张某与李某出售张-子的房产,需要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不损害张-子的利益。
2、鉴于售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考虑,在未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公证处才能受理此类公证。
办理这类保证书公证的必要材料:
1、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孩子的身份证或相关带照片的证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公证员认为必要的材料等。
三、案例结果
次日,张某与李某携张-子一家三口在约定的时间再次来到公证员面前。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案件,在审查、询问及核实后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张某与李某拿到公证书后,对公证员优质、高效的服务表示非常感谢,称公证书的出具帮其顺利完成了过户事宜。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讲解的相关知识,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办理房屋的买卖,但是,必须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不损害其子的利益,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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