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义角度来看,这句话好像本身就有点问题。既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了,又如何说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却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比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配偶或亲友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等等情况。
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的高价值财产尤其是这样,这些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或者也明明是被执行人本人在使用,但是因为《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导致申请人往往对这些财产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
但其实还是有的,主要以下几种处理办法(包括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1、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该财产。
如果提出证据证明,该财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取得登记权利人的书面证明(这个比较难),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果登记权利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
如果再不服,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在诉讼中确定这个财产的实际权利人。
实际上很多法院已经出台规定,明确规定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
2、提出代位析产诉讼。
如果该财产是被执行人和其配偶的共有财产,那么可以提出债权人代位确权诉讼,要求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然后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后,以分割款来偿还申请执行人。
当然有的法院甚至是直接裁定认定共有财产份额,然后拍卖共有房产,这个做法稍微有些激进,违背了“执审分离”的原则,不过确实也是一种做法。
3、举报被执行人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故意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逃避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执行法院查证属实以后,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构成犯罪的会在判处刑罚。
当然也有的人宁愿坐牢也不还钱,那申请人就只能按照1、2两种方法继续走一遍,承担了刑事责任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清偿责任。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辉、王某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东莞市1号的房屋为李某辉、王某艳所有;2.张某芳、王某丽及S公司十日内协助李某辉、王某艳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李某辉、王某艳向S公司交纳定金30000元,认购位于东莞市1号的房屋。后李某辉、王某艳与张某芳的丈夫张某铭协商,由李某辉、王某艳借用张某铭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暂时登记在张某芳名下。购买
同居时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系一般共有,双方协商分割。第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
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
男方出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结婚,都要买一套房子这样才有地方住,而男方付款的情况居多。如果是婚后购买,即使是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女方,也是家庭财产,双方都对房子有占有份额。
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后李某3为该公司提供5000万借款,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在法院出具判决后,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王某近些年因债务纠纷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欠款累计达300万元。判决生效后,她不仅分文未履行,还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2019年5月,申请人马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可能有工资可以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找到王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她在此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得知法官来找时,王某气定神闲:“我把公司的事情交代下就走”。 此时,法官发觉王某将一
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精神病人名下的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管理,当精神病人死亡时,按照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需要监护人代为管理;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需要对方同意即可执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个人债务进行偿还的。个人欠债夫妻共同房产不能拍卖的,只能进行查封。 一、丈夫个人债务可否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丈夫个人债务可执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
一、夫妻离婚,孩子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孩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提醒,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需要先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
【案情】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分歧】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
一些家长为了子女着想,将子女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样固然存在着一定的好处,但是,这样做也是有一些风险的。父母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更应该理性的看待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这个问题。自2014年降准降息以来,全国主要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在房价上涨的驱动下,全民抢房的热潮不断在全国各地上演。买涨不买跌,这是大多数人的心理状态。许多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子,为了降低购房成本,许多人还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把
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利弊有哪些一、把房产登记在子女有以下好处:1、规避税费。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相比赠予、继承等能省下数万元过户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2、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提前为孩子购置房产,一方面为孩子将来结婚做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分割。3、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出于各种原因,喜欢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但是,对于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来说,也许只是看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利: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有哪些利?1、规避税费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
婚后买房只有男方名字男方是否能卖房子视情况而定。1.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可以卖房。2.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出卖该房子。3.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男方可以出卖该房子,但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予
原文标题: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江苏高院给出权威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本解答第四条的内容详细解答了关于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得问题,详情见下文: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怎么分割婚前共同出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质决定分割原则,因此在分割时应先对房屋共有之性质进行界定。(一)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