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
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听说本来想规定且已规定,最后时刻删掉了。
不知是否与当前媒体聚焦且日益为社会各界重视的“被负债”相关。),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对于此点,一些执行同仁和律师还有模糊认知,特此强调。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认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时,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即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来判断权属,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登记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只能认为系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
第二种看法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
但配偶可以民诉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等。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等,只要能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资权利的充分救济。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看法认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配偶对于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同意执行的,毫无疑问,可以执行。
如果配偶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相关文书可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告知案外人异议权利后,也可以执行。于此情形,如果配偶对于执行提起了案外人异议,执行法官可以暂停执行,并根据异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本人确系直接收到了执行相关文书,且执行法官告知释明了相关异议权利,其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而没有提起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处置告知置之不理、沉默以对的,可视为其认可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执行,执行法官可继续处置。
但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客观上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出执行异议存在现实上的困难,比如配偶下落不明或者人在国外或者人在监狱,应以暂不执行为宜。
这是因为配偶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也很有可能系其个人财产,比如父母单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明确赠与配偶一方的财产,由于配偶不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起案外人异议存在明显的困难,一旦执行错误,面临执行回转问题,还有可能产生司法赔偿。
为了防止执行侵犯到配偶的合法权利,应以暂不执行为宜。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执行的,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对配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确认并析产,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较为复杂,除了可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之外,还可能是一方财产或者按份共有财产。
要准确确定权属,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加剧了夫妻财产权属认定的困难,显非执行程序所能胜任,因此,为避免执行回转,防范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问题,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要慎之又慎,必须以配偶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为必要前提。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判断,原则上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为一般原则。
根据婚姻的存在这一形式证据和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常态,表面上可以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一半。这就如同执行被执行名下财产时,根据登记和占有来认定财产权属一样。
根据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高度盖然性,有条件地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本质上,符合执行时财产认定的表面证据规则和形式审查原则。
但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既然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同理,当然也不能确切认定配偶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一概不予执行,也不可一概予以执行,而要留有余地,根据情况,防止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和执行回转问题。
总的原则是,根据配偶是否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而定。配偶不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不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向其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或者确认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向释明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后,才可予以执行,否则,不得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通过分情形、类型化来实现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的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应以现有财产为限,比如现有的银行存款,现有的房屋、车辆。对于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不得执行,也不得冻结配偶工资账户。
这是因为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婚姻关系的延续,如果婚姻关系不存,自然无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不具备执行的前提基础。
如果认为可以执行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冻结其工资账户,无异于逼迫配偶选择离婚,因为离婚后,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便属于其个人财产,当然不在执行范围之列,自无需多论。
而且,执行配偶的工资等将来财产、冻结其工资账户,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客观上会破坏被执行人的婚姻,逼迫配偶选择与被执行人离婚,违反公序良俗。
但执行配偶的现有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即使配偶选择离婚,在被执行人债务清偿之前,被执行人应分得一半财产可供执行,此时,配偶是否选择离婚是一种自由,不存在“被迫离婚”的问题。
因此,对于配偶名下的现实财产,比如现有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收入),因已属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讨论的条件时,原则上可以执行一半,但不可以冻结配偶的银行账户。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基于“追财不追人”的原则,当然可以追及财产以进行执行。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
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成功案例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1、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
你好,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婚后财产,不会。如果属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一部分会被执行。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如果执行的原因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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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一种限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如果是通过组织调动,或是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事业单位辞职或是离职到国有企业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都要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你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是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其中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除了部分试点地方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以外,多数的事业单位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一、盗窃案件受害人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限定于两种:即因犯罪侵犯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可见,盗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盗窃犯罪被害人的损失
原文标题: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江苏高院给出权威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本解答第四条的内容详细解答了关于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得问题,详情见下文: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
执行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网友咨询: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律师解答: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在执行阶段不得将一方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执行法院只能对一方进行执行,而申请人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法院能冻结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从文义角度来看,这句话好像本身就有点问题。既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了,又如何说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却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比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配偶或亲友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等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的高价值财产尤其是这样,这些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或者也明明是被执行人本人在使用,但是因为《物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