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
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
于是,向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1987年郑某与王某登记结婚,1995年郑某父亲将该房产过户至郑某名下,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的房产证,郑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
涉案房产登记的时间在郑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郑某父亲还健在,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郑某与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另外,郑某也未能提供其父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涉案房产只归郑某所有的证据。法院遂认定查封郑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郑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请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程序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
1 . 共同财产查询及确认。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4 . 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5 . 案款处理方案及实施。对变现案款进行分配并制作分配方案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再发放案款。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人们会选择为他人充当担保人的角色,一般债务人换不起债务时,往往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担保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 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
只有一套房产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明确居住标准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
你好,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婚后财产,不会。如果属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一部分会被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近亲属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1、失信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有些失信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2、失信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
如果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该财产归属应当如何认定?能否用于偿还父母对外债务?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案情简介】王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以上借款发生前,姚某(王某之妻)作为王某某(王某、姚某之子)代理人就18套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在上述借款发生后,将18套房产登记至王某某名下。于是,贺某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基本案情】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
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成功案例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
欠信用卡被申请执行的按揭房会被拍卖。银行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信函进行催收,房贷的逾期部分计入不良还款记录,同时面临逾期罚息;经催收仍未还款的,银行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房产。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旧银行卡被冻结,重新办了一个,新卡是不会被冻结的(新卡与原来的旧银行卡没有关联)。旧卡冻结(挂失及补办):1、电话挂失: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热线95516或办卡银行客服电话,进行电话挂失(按规定要在七天后去补卡或销户);2、书面挂失及补办:携带户主本人身份证至开户银行进行,填写挂失单进行书面挂失(挂失费10元,若不用原卡号可直接办理取得新卡);3、补办取卡:挂失补办一周(工作日)后,户主本人携带本人身
【原则上可以执行】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凡是被执行人财产性权益都应该能被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虽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归村民个人,那么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财产性权利当然归属于被执行人,可以成为被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明确了上
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专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属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
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1、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
对属于国家机关的财政经费、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须品等财产予以执行豁免,即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只能执行该部门的财政预算外自有资金,该单位没有自有资金的,应当裁定执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