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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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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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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以执行】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凡是被执行人财产性权益都应该能被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虽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归村民个人,那么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财产性权利当然归属于被执行人,可以成为被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明确了上述观点。

【房屋所有权处置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比如只能在本集体内流转。

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所有权的拍卖、变卖难度非常大,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是同一村集体内的成员也就无法直接以物抵债。

【可拍卖房屋租赁权】根据《拍卖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其含义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集体土地的房屋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作为拍卖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从实践中看,许多临近城区的农村房屋价值增值较大,虽然房屋所有权流转存在困难,但是对此房屋进行出租可获得较好的收益,通过强制管理拍卖租赁权可以作为执行处置农村房屋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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