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之外,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下余部分,对于保留标准,如果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如果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收入低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则不予冻结、扣划,已经冻结的账户,应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已经扣划的,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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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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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基本案情】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
对属于国家机关的财政经费、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须品等财产予以执行豁免,即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只能执行该部门的财政预算外自有资金,该单位没有自有资金的,应当裁定执行中止。
申请强制执行,既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申请。
阅读提示:总有当事人会问,如果对方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而且面积也不大,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可以强制执行了呢?本期我们就对大家关心的这一问题来做一下解读。相关法条: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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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针对金钱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以房抵债的目的并非为购买案涉不动产,而是为了实现债务的清偿,故原则上不能视为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旧债清算完毕变更为新债,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等情形,应当尊重当事人因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对其交易内容所进行的合意变更,符
社会保险基金不可以,但商业保险可以。首先,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其次,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理财方式,因此保险单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法律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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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的居住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1、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
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
经与法院核实,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逾两年的,依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立案,但是执行庭无法通过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也就是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只能寄希望于被申请人主动履行。故此,判决书及调解书生效后,无论对方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定要去申请执行。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办理了相关登记,产权明确,并且该宅基地上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这个房产是可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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