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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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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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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之外,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下余部分,对于保留标准,如果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如果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收入低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则不予冻结、扣划,已经冻结的账户,应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已经扣划的,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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