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此条款中“予以追缴”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属于确认犯罪分子应当退赔赃款(物)的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对当事人间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因而没有民法意义上的给付含义,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可申请执行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罗列,并没有把“予以追缴”列入可申请执行的范畴。
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刑事判决中的“予以追缴”内容无法律依据。如果李某可以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可知,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赃款的判决,则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并不是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确权性裁判,故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应由李某对被告人徐某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判决生效后由李某申请执行。
刑事判决中认定“徐某诈骗11万元”,应是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赃款赃物,该款项应由司法机关在侦查期间予以追缴并返回受害人,如果司法机关无法追缴,则审判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只是对该款项的确认,且李某不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审判庭移交,还是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李某都不应该作为本案的执行主体。
理由如下:刑事判决书中的“对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赃款1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李某”的内容。该款的追缴与《民诉法》规定的财产刑的执行不同。
一是两者性质不同。财产刑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财产刑有明确的规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除此之外,法律对赃款赃物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启动的执行程序不同。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财产刑的执行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且李某在刑事判决书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所以,李某是不应该作为本案的执行主体启动执行程序。三是执行标的物的归属不同。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实现后,上缴国家,并非自然人或其他法人主体,所以,法院作为执行主体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
而本案中赃款的所有人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权益实现在刑法中只是作了由司法机关追缴后予以返还。如果司法机关无法追缴的赃款,在刑事判决之后如何实现,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只能认定是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赃款赃物所有人归属的确认,不应该有强制执行力,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后,依新的民事判决书作为依据申请执行。
【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徐某谎称其有一块地皮,能盖房出售,骗取李某预付款11万元。2011年11月,法院以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赃款1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李某。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中继续追缴的11万元。
【分歧】
本案在立案过程中,就刑事追缴判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无需被害人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赃款”应是财产刑执行范围。故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被害人李某申请执行,法院可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财产刑有明确的规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对类似的赃款赃物的追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刑事判决中确定的追缴内容,不是《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适用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应由某申请执行。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而“予以追缴”的内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显然属于“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而在法院执行之列。而且,刑事判决中“予以追缴”的作出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因此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因而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可执行性的效力。
故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刑事判决书中追缴的数额具体,返还人及被害人明确。因此,判决继续予以追缴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理应立案。
若不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就没有必要在刑事判决里确定追缴。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立案受理。关于刑事判决财产刑的强制执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赃款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
如果被害人李某可以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李某要想使其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 2005年5月,被告人A以做基建生意为由,向B借款10万元,然而尹将钱用于赌博挥霍掉了,2011年10月,法院以A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20000元追缴后予以退赔,继续追缴A非法所得8万元。判决生效后10天,被害人B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中“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内容,查封、拍卖被告人的现有房产。 【分歧】 关于本案能否
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专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属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
一、欠钱不还法院判决下来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还会继续涨吗被法院执行的金额还会涨的,利息肯定会继续涨的,而且债务人还要额外承担迟延付款的加倍利息,通常有违约利息的,还有迟延履行金。法院判决会考虑到欠款截止法院判决日的利息,都会被明确的写在法院裁决之内,未按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强制执行了的处理办法:1、如果是依据裁判文书强制执行,而你对裁判文书裁判的内容
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执行。时间起始点为:一般情况下,为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日期。特殊情况下,如果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对于刑事案件的责令退赔决定,是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对于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1、当事人诉讼进行上诉的期间是能够申请强制执行。2、尽管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房屋的居住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1、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
您好,要看双方的过错对事故结果的作用力大小来判断是否合理,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向省交警总队申请复核。
判决书生效之后,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判决规定了履行期间,则履行期满后,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
法律分析公告送达的判决一般四十五后能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送达的,一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之后十五日内无人上诉便自动生效。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后送达三十日加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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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法院核实,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逾两年的,依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立案,但是执行庭无法通过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也就是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只能寄希望于被申请人主动履行。故此,判决书及调解书生效后,无论对方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定要去申请执行。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当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并不是生效的调解协议,而是出具的裁定书。如果是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需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才能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1.仲裁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其申请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员法院提起申请,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于仲裁裁定,当事人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房屋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