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基本介绍
汪某与章某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5日生育小孩小章,201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9月,双方以王某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商品房一套,由于章某在外从事工程建筑,房屋一直由汪某实际居住以及进行还贷,2017年初双方因争吵开始正式分居,2018年1月,汪某在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案外人熊某,2020年4月,汪某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章归汪某抚养。
章某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委托本律师进行代理,在了解到汪某在分居近三年的时间未曾与章某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听取了章某的主要诉求后,本律师从争取小章抚养权以及分割王某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款两个方面进行证据搜集及准备庭审辩论意见,在2020年5月第一次开庭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后,2021年3月汪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第二次判决同意离婚。
虽汪某极力主张房屋是由其个人出资和还贷,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卖所得款项由双方均分,判令汪某向章某十日内支付几十万房屋转卖款,并且为成功章某争取到了小章的抚养权。
判决作出后,汪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1.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主要的争论的是小章的抚养权归属以及登记在汪某一方名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面,关于争取小章抚养权,需要搜集小章随章某生活更有利于学习成长的证据,考虑到小章已满8周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也要让其愿意随章某一起生活。
另一方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查关于房屋被转卖的相关证据,了解被转卖房屋的时间、价格等情况。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汪某一直辩称房屋是由其出资,以其工资进行还贷,但是由于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汪某一方名下,但是汪某未能举证房屋出资及还贷系其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汪某应当向章某支付一半的房屋转卖款。
律师总结及建议
1.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使发生矛盾后,也应当加强沟通,彼此信任,相互包容,坦诚相待,改善夫妻关系,为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2.如离婚不可避免,双方应先就有关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债务债权等问题协商,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再诉至法院,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对已方有利的证据,防止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争取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双方在结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问题争端,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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