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笔录都“相互印证”被告人有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但我们从裁判文书的前面部分描述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丝毫看不出被告人有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因为判决书前面部分是法院最后依法查明的事实,法院依靠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录像与供述笔录内容存在较大出入,最后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缺乏必要证据,所以从判决书的表述看,读者都能轻易判断出是一个很简单的无罪案件。
但从实务角度,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该案件是值得实务工作者重视和研究的,我们看判决书的尾部红字部分描述:对于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被害人刘某陈述及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笔录中“张某甲强行脱了刘某的衣服,强行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情节,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了异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指控时原始案卷材料的笔录应该是有罪供述的,并且得到了相应的被害人陈述的印证的,该案件经历了逮捕、起诉环节。
本案例,让我想到了我们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当然这些问题是来自本人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各种信息所悟,并非讲的是具体的某个地方,更不是讲下文判决的地方,请勿对号入座,纯粹业务交流,希望对读者带来积极影响。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系某公司的合同工,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2019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该协议,某公司支付153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以及其他一切补偿,王某放弃针对某公司的全部权利,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长期以来,江苏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一直秉承精细化办案的原则,对每起承办案件进行有效辩护,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今年2月以来,蚂蚁刑辩团队接连收到三份不起诉决定书和一份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这既是蚂蚁刑辩团队精细化办案所结出的硕果,也是对团队坚持有效辩护原则的最宝贵的回馈。 一、徐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泰州市某检察院指控,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
关于“黑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中标合同后,往往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作为实际履行,以规避《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实践中常把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把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用于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第
案例分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参赛服务,原告交纳参赛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地址变迁等情况,被告显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800元。基本案情:原告陆x与被告未来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
土地的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 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在《中山市XX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TZ-03-14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A3)。土地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不能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案合同时,XX居民小组提供案涉土地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XX公司亦对合同缔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上述条款在合同缔结时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涉案租赁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华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欧某某和时任华某集团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某等人合谋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华某集团组织其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被告单位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池公司、某龙公司和某丰公司,互相开具并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饶某某等人得到欧某某的授意后,安排华某集团负责财务会计核算的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统筹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主办律师】李常永律师【关键词】受贿罪、无罪【案情简介】2014、2015年,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段某及其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李常永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一审力辩本案定性(“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犯罪数额,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无罪。【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综合一、二审):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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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最高院: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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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
【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的衔接杨光辉155644188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
高某与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原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